浙能燃气IPO:利润“开倒车”,毛利率下降且远低于同行

浙能燃气IPO:利润“开倒车”,毛利率下降且远低于同行
2024年01月24日 20:03 中沪网_LiBo

中沪网了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2024年第7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浙江浙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燃气”)的首发事项。

据悉,浙能燃气主营业务为城镇燃气输配、销售,用户配套工程安装服务。即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入管道天然气或LNG,通过公司建设运营的门站、储配站、各级输配管网,将天然气输配、销售给各类用户;同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燃气设施的安装服务。

据招股书显示,浙能燃气本次拟募集资金85,153.11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高中压管网工程、义乌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市政中压管线)、平湖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安吉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城西站及市政中压管线)、信息化建设项目。

(截图来源于浙能燃气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浙能燃气存在以下问题,利润“开倒车”,毛利率下降且远低于同行;对关联方依赖较大,业务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内;子公司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上存漏洞。

利润“开倒车”,毛利率下降且远低于同行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浙能燃气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47,326.84万元、510,188.45万元、726,876.16万元和338,065.58万元;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3,330.12万元、22,889.28万元、17,261.98万元和12,348.68万元。

从财务数据上可以发现,浙能燃气2022年出现营业收入增幅较大的情况下,利润不升反降。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2.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降24.58%。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浙能燃气毛利率也呈现下降的趋势,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4.22%、13.50%、8.60%和10.56%,2020年-2022年逐年下降,虽然2023年上半年有所好转,但是依旧远低于2020。

另外,报告期各期,浙能燃气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均值分别为18.60%、15.98%、14.38%和15.29%。可以看出,浙能燃气综合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截图来源于浙能燃气招股书)

据业内专业人士表明,毛利率是衡量一家公司经营获利的重要前提,毛利率低从侧面说明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够强。也就是说,从毛利率上来看,浙能燃气产品竞争力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距。

对关联方依赖较大,业务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内

报告期内,浙能燃气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金额分别为118,209.02万元、246,425.76万元、495,767.40万元和181,749.31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9.67%、55.84%、74.62%和60.11%。公司关联采购占比较高,且呈现增长的趋势,而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浙能燃气的经营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另外,浙能燃气主要经营区域位于浙江省内,省内市场占有率达到8%左右,公司进入其他地区开展业务的难度较大。而从我国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来看,一类是在本地区拥有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区域性地方国企,如成都燃气、长春燃气、贵州燃气、重庆燃气、新疆火炬、佛燃能源、杭州燃气等。第二类是具有跨区域经营特征的燃气运营商,例如新奥股份、港华煤气、华润燃气、昆仑燃气、中裕能源、中国燃气、深圳燃气等。

需引起注意的是,新奥股份、港华煤气、华润燃气、昆仑燃气等全国性的大型燃气企业均在浙江省内经营业务,与其相比,浙能燃气目前主要的经营区域有一定的局限性,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较大。

此外,目前浙江省还在推行天然气购销模式改革和区域燃气资源整合改革。若未来这些改革到位,浙能燃气存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客户直接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而导致公司大客户流失的风险,并且浙能燃气还可能失去对部分子公司控股权,这对公司未来业绩均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子公司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上存漏洞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泄漏,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公司产品的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用户使用过程对安全有较高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浙能燃气子公司就存在安全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2021年9月,浙能燃气子公司平阳天然气因存在储罐与站内设备、辅助用房、围墙等防火间距不足等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被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浙能燃气还存在多家子公司因违法违规问题而被其他部门处罚的情形。

2020年5月,浙能燃气子公司德清天然气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被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补办、并处以罚款4.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浙能燃气子公司建德天然气因服务站大厅易腐垃圾桶与其他垃圾垃圾桶内存在混投情况,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被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建德天然气又因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被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浙能燃气子公司义乌天然气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搭建一钢结构一层加气棚,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0.6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浙能燃气子公司临安天然气因物业管理格式条款合同使用前未将合同文本进行备案,被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临安天然气又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浙能燃气子公司频频遭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其中还是因为同类问题而遭到处罚,这就说明浙能燃气在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还存在较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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