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网了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2025年第37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的首发事项。
据悉,维通利主营业务为硬连接、柔性连接、触头组件、叠层母排和CCS等系列化电连接产品以及同步分解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招股书显示,维通利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拟募集资金159,374.06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公司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无锡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截图来源于维通利招股书)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维通利还存在以下疑点,毛利率变化于同行背道而驰,利润增速大幅下降;报告期内内控问题一团糟,独立性或遭质疑;IPO关键期因侵害商业秘密被起诉,尚未结案。
毛利率变化于同行背道而驰,利润增速大幅下降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维通利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43,677.53万元,169,868.62万元,239,037.80万元及140,972.99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391.91万元,18,662.92万元,27,098.81万元和13,892.51万元。
2022年至2024年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8.98%和54.23%,公司归母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远高于营业收入。
报告期各期,维通利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64%、22.77%、22.90%、19.97%,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4.80%、18.42%、17.57%、18.34%。可以看出,在2022年-2024年,公司维通利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而维通利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却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在2025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出现下滑,但是维通利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却呈现增长的情形,总的来看,报告期内,维通利的综合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变化趋势呈现截然相反的状态。
由于2025年公司毛利率的下滑,公司净利润的增速较2022年-2024年的增速有着明显的下降。据招股书显示,2025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197.84万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了32.73%,实现归母净利润21,633.95,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10.00%,增速明显下降。
报告期内内控问题一团糟,独立性或遭质疑
据招股书显示,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电器”)和北京北元安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电子”)为维通利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企业,系公司关联方。而报告期内维通利北京厂区存在与北元电器,北元电子在同一地址,即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号楼办公,生产的情形。
另外,在维通利股改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之前,维通利与北元电器、北元电子以及北元电器(株洲)有限公司、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系公司”)存在相互使用人力及OA办公系统的情形,具体情况为维通利无偿使用北元系公司OA办公系统,同时北元系公司无偿使用维通利的人力系统。
除此之外,维通利员工曾在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
杨九霞在维通利担任法务经理,主要负责处理维通利诉讼相关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法律事项,报告期内,杨九霞曾协助北元电器、北元电子、北元电力处理诉讼相关事项,直到2023年4月才截止。
石毅在维通利担任外联经理,主要负责工商登记、变更等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等外联工作协助完成部分工商登记事项。报告期内,石毅主要负责工商登记相关工作,曾协助北元电器、北元电子、北元电力处理工商登记相关相关事项,直到2023年4月才截止。
赖振明、王少允、李云鹏(2022年3月离职)在维通利处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包括系统对接、运维,帮助公司选择适当的信息系统等。报告期内,赖振明、王少允、李云鹏曾协助北元电器、北元电子、北元电力处理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相关事项。
不仅如此,报告期内,维通利存在2名财务人员刘丽,吕莎莎与维通利签署劳动合同,由维通利发放薪酬,但分别全职从事北元电子,北元电力财务工作的情况(注:刘丽于2022年1月底从维通利离职并入职北元电子,吕莎莎于2023年1月底从维通利离职并入职北元电力)。
除上述外,报告期内,维通利还曾与北元系公司共用商标的情形。
IPO关键期因侵害商业秘密被起诉,尚未结案
在IPO关键时期,维通利却因为侵害商业秘密问题遭到伺富机电接连起诉,且诉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6月16日,伺富机电以维通利(母公司)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维通利(母公司)继续履行在保密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主动或被动聘用伺富机电员工的合同义务,解除与唐丹,李军的劳动关系:(2)维通利(母公司)向伺富机电支付违约金100.00万元;(3)维通利(母公司)赔偿伺富机电经济损失300.00万元;(4)维通利(母公司)向伺富机电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差旅费(以实际发生为准):(5)维通利(母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受上述诉讼影响,维通利(母公司)名下405.00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
不久后的2025年7月2日,伺富机电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唐丹,李军及株洲维通利,诉讼请求如下:(1)唐丹,李军及株洲维通利立即停止披露,使用伺富机电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争抢伺富机电客户的行为,并立即销毁或返还所有载有伺富机电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复制件;(2)唐丹赔偿伺富机电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3)李军赔偿伺富机电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赔偿伺富机电违约金35.20万元;(4)株洲维通利对唐丹,李军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唐丹,李军及株洲维通利承担。
上述2起案件已于2025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尚未出具判决结果,若出现不利判决,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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