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正业务导师高传捷:完善制度,规范经营,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汉正业务导师高传捷:完善制度,规范经营,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2024年07月24日 17:00 汉正家族办公室

导语:

2024年6月29日-30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简称“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

信托制度研究专家、原银监会非银司司长、汉正家族办公室业务导师高传捷以“完善制度,规范经营——促进中国信托业健康发展”为题,分享了中国信托的历史发展,强调了信托行业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完善制度、规范经营的必要性。

现全文转载如下,供各位参考。

高传捷:完善制度,规范经营,促进中国信托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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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

祝贺第三次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的隆重召开,感谢大会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让我们有机会在信托行业转型升级的时刻,共同研讨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大局。

自1912年信托服务进入,到今天已有112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其中有两个议题始终存在,第一是信托业实现一定的发展,但断断续续总有不同程度风险发生,造成了社会损失。第二是信托业基本服务宗旨常发生摆动。仅从1979年到2022年的40多年中,信托业“干什么”就有多次调整。两个议题存在说明我国信托业的服务重点、盈利模式不稳定不成熟,但同时也说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各方面对信托服务需要的改变。服务内容的改变对信托业的影响带有根本性,它决定了信托在中国存在的意义、信托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也决定了我国信托业的基本制度、服务规则的总体设计。

2023、2024年,国家明确了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对信托业提出新定位,即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市场化、法治化的行动轨道,推进金融创新、做好五大文章、提供三类25种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信托公司又一次站到行业发展的新起点。这次转型升级对信托全行业乃至国家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信托公司数量虽不多,但与基金公司等多类应用信托制度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共同组成中国的信托业。依产业经济学理论,信托业是应用信托制度开展相同或相似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的集合,在国民经济整体结构中既有纵向的上下游关联产业,又有横向的影响产业或波及产业,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国经济发展已经突破人均GDP 8千-1万美元的临界点,社会财富管理服务需求进入爆发式快速成长新阶段。信托业转型升级、改变服务供给的影响远远超出信托业本身,对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影响范围之大、时间之深远、程度之深刻,目前还无法准确预测。

根据1997年到2023年,中央6次金融工作会议对信托业提出的要求,我们都需要认真贯彻好三中全会精神,规划未来的发展。新的三中全会虽未召开,但政治局已发布了公告,公开了基本的精神,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顶层设计、强调制度建设。根据本论坛的主题,我想谈三个意见。

第一,推进行业立法,完善制度、规范经营是信托业转型成功的必由之路。

信托业进步必须完善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这是1997年11月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第五次信托整顿的基本任务,即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整顿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这五项任务,历次金融工作会都没有改变。第六次金融工作会进一步明确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以上分析看出,目标是信托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任务是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整顿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基础是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从逻辑上讲,信托公司规范经营行为的依据是各类管理制度,因此,实现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任务是完善制度、规范行为。

与信托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制度共有五类,包括: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服务制度、具体经营和内控制度、各类监管制度、外部配套制度。2001年以来,完善制度、规范行为的任务有很大成绩;仔细评估,每一类制度都存在不足。这些年来,金融、信托、证券业不断有风险发生,有些与信托相关,有些损失本可避免,痛心之余深感完善制度的重要。给人们的提示是,对影响信托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制度,立法行动要快、落地执行要严格,效果评估要及时,方才可以实现经营行为规范,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突出重点,借鉴经验,争取信托业健康发展的新突破。

2001年《信托法》奠定信托制度建设基础,目前仍有不少欠账;信托业转型升级、信托公司解决生存问题,对外开拓市场、规范经营,对内防范风险、加强管理更加凸显制度建设的紧迫。从重要性看,影响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是法律制度的欠账,它如影随形地影响新业务发展,使人倍感法律进步的紧迫性。

与信托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首先是《信托法》。2010年,接受有关领导机关委托,我与一些专家组成课题组曾对《信托法》做修法评估,发现有不少内容需要完善;如果考虑借鉴国际信托服务的最新经验,涉及的法条就更多。如何妥善处理急待深入研究、早日实施。

其他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一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实行“生效主义”原则,涉及16种财产、14部法律法规。目前,财产登记的基本模式、操作设计尚缺乏共识。二是信托的税收制度。信托活动中的纳税主体、税种、环节、税率、征管等一直没有规范依据、影响重大。三是常见信托的各类法律。例如,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残疾人保障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房地产信托、不良资产信托、物业管理信托、预付款信托、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股权信托、数据信托等,相关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诉讼法、金融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四是其他法律。我国的慈善信托、民事信托、默示信托、土地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公共受托人等信托和应建立而未建立的对受信人实施信义务约束的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制度、服务制度、配套制度、监管制度就更多。这些情形说明,信托转型必须加大制度进步的力度。

完善制度任务众多,必须突出重点,重点就是信托业的安全运行。第六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今年5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都强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是当前的突出重点。实现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一是坚决惩治违法犯罪,严防道德风险;中央会议对风险防范、化解、监管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急需通过制度建设加以落实。

了解信托制度的人们都知道,衡平法孕育了信托,完善信托业的安全运行必须研究衡平法、信托法传统、国外信托业的管理经验。历史上,围绕信托财产权益维护,衡平法经历了长期、艰苦、成功的实践,信托制度的演进史对今天完善信托业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长期的实践中,衡平法通过一系列的原则、格言、规则、案例对信托受托人施加衡平义务,利用“弹性、权力、多样性”的救济约束受托人、救济受益人;衡平法强调对人的约束、对人“良心”的管辖,它认为,惩罚一个违规者比一千次告诫受害者防范更有效;它实施了符合良心、公平、正义的救济与处罚使各类不法行为得到控制。

为了保护受益人利益,衡平法规定,受托人不能有有负良心的行为;不能从有违良心的行为中获得不义之财;不能因制度缺失损害受益人利益;不能因为制度有且正确而损害受益人合法利益;不能利用管理信托的地位获取利益;不能利用管理的信托财产牟取不当利益;不能使自己处于信托的反对地位;不能从事利益冲突交易;受托人必须基于善意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信托基金;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法院可施加自由裁量、有创造性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救济;对不服从救济的当即给予处罚,等等。完整且不断进步的受托人约束,促成了人们对信托安全的信赖,推动了信托制度在全世界的普及。我国信托公司发生风险的原因,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不了解、无意、故意违反衡平法义务是重要原因。

我国信托公司的监管是按照“管法人”的理念实施的,现代信托既重视法人受托人的管理,又重视对内部受托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内部受托人制度是将对受托人的约束从法人受托人扩大至内部受托人。内部受托人可以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负有重要管理职责、处于重要岗位的责任人。对这些人同样施加信义义务管理;监管机关根据业务规则确定内部受托人的任职资格、违规处罚规定。

为严格内部受托人的约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内部受托人受到处罚后,其任职资格受到影响;如继续履职,其履职行为无效;如到新公司履职,其履职行为依然无效;谁录用不适格的内部受托人,谁的任职资格受到影响,其履职资格、履职行为可能无效;履职无效带来交易无效,后果均由受托人或者内部受托人承担;不允许违规人员离开上一家公司后到下一家公司担任相同或类似的职务。面对可能发生“丢失饭碗”、个人社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的违法成本,每个内部受托人和法人受托人会在行事之前都要考虑行为后果。内部受托人制度可以实现准确约束要害岗位责任人,正确识别违规犯错的人,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纠正,明确风险责任人、赔偿人;由真实违规人或程序违规人承担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形成约束。

内部受托人的制度在英国慈善信托中有完整适用。慈善组织负责人(法人受托人)和内部受托人实行区别管理制度。两类受托人正常履职可以得到很高的社会尊重;如违反信托义务要承担极高的违法成本。如果继续履职,一经发现,其批准的所有交易均为无效,损失由受托人或者内部受托人承担;包庇、袒护、纵容、使用该内部受托人的慈善组织受托人将受到同样或类似的处罚。这一经验保障了英国慈善信托的安全运行。

信托业转型升级带来信托业风险管理的新形势。业务转型升级首先是内部控制要转型升级,要根据信托服务类型安排风险控制。建立并实施内部受托人责任追究看似不合理,却有合理的内核。它通过严格追究内部受托人的方法倒逼内部运行合规管理,造成内部受托人宁可辞职、也不参与违规、被追究个人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证明,凡实行此类制度的机构,内部人员常因“个人原因辞职”而不参与内部违规活动。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建立内部受托人制度需要配套设计我国的“诚实原则”及其相应制度,保护依法合规的受托人。内部受托人违规,只要法人受托人遵守规则、诚实履职就可以免于追责。出现风险、不问青红皂白一律追究董事长、总经理的责任,看似严格,其实不利于完善内部控制,也不利于法人受托人、内部受托人公平合理地承担信义义务违反的法律责任。

我从事信托管理多年,主持了第五次信托整顿、全行业风险化解、承办重大案件,目睹国家和人民财产发生大量损失,深知信托风险的危害和加强监管的重要。2001年信托整顿结束、监管基础有很大提升,一转眼2003-2004年又发生重大案件;2004-2005年信托公司现场检查、交叉检查中发现大量争议、预警甚或风险事件,信托业监管的模式、路径、方法和重要缺陷令人警觉、催人反思。当面对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与人性之时,深感衡平法规则的价值。我认为,对衡平法经验不熟悉、认识不深刻,在实践中不遵守或有意违反,是信托业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在立法、制度建设、监管与经营运行中对衡平法重视、研究不够,是一个重要的教训。

信托公司不足2万人,小小的行业管理了20多万亿巨额财产,未来社会交付信托管理的财产还会持续增长,法人受托人、内部受托人忠实、谨慎管理财产责任重大。每一个信托人进入行业要有信仰;法人受托人、内部受托人上岗要谨记道德戒律、职业操守;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严格管住“违背良心的贪婪、无良、欺诈、错误与其他压迫行为、侵占、肆无忌惮、故意、疏忽、不诚实、挪用、浪费”,等等。这些词语是形容词,也是罪名,是历史上信托受托人累积犯下的各种教训、错误、罪责。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可以减少这些“罪名”的重复发生,减少受托人违法违规带给无数家庭、父孺老幼的损失。我们要谨记中国信托行业曾经带给社会的损害,对得起人民的信任,不辜负国家、社会和人民对未来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殷殷期盼。

信托制度建设任务艰巨,确有很大困难。但与国家、人民群众所遭受的损失相比,与信托全行业面临的窘迫处境、行业危机相比,与全体信托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比,再大的困难都应该、也完全可能加以克服。

第三,各方合作,借鉴创新科学方法。

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当前做什么?五大文章、三类25种业务、各类市场需求应该先完善哪些制度?我认为,中央已明确指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的需求服务;人民有所呼,转型业务要有所应。完善制度的主体,可以是信托公司、高等院校、法律机构、各方面专家学者;其中,信托公司是应该积极行动的主体;管理部门和信托协会是具有重要组织、协调、汇总、论证功能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转型升级的共性问题,确定主题,组织各方专家共同研究论证,提出方案,提交实践验证,最终形成正式制度。

制度建设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微观层次,信托公司各自起草涉及公司业务的内部规则;第二层次是中观层次,对涉及到全行业和其他部门的文件,可以由行业协会和其他协会组织。顺便说,中国信托业协会不仅是信托公司的行业组织,也是其他从事信托业务、支持和关心信托业发展的所有单位的协会。这个会员范围,在协会成立时我们曾专门向国务院做过报告,所以才有了今天的名称。信托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人民需要开展各项工作。第三层次是宏观层次,主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制度、受托人资格、处分处罚等,由金融监管局组织较为适当。对制度设计,应遵照第六次金融工作会确定的“八个坚持”的原则。这“八个坚持”,既是世界观、价值观,也是方法论,把转型的业务选题都确定了。据此,各公司可以选择发展领域、制度文化、业务规划主动订立制度。

制定制度的方法要科学。中国古人说,做学问要讲“义理、考据、辞章”,即要先确定理念,明确文化和信仰;然后考察证据、案例、过往经验;最后是辞章,雕琢文字。制度建设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从简单专一开始,这样比较灵活,起草难度小,迭代进步方便,适合试点运行。

我见过国外一个地方的家族信托受托人规则体系,它是按照法律、条例、制度准则、规则办法等分为多个层次、共列明37个制度。我国的家族信托同样需要由制度、规则、指引组成的制度体系。在把特殊需要信托推向社会时,有的家庭风险承担能力弱,如果有一个简明、集中的规则展示、有公信力的监督保障,他们就容易接受。西南政法大学的林少伟教授曾翻译出版了《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一千页的厚本子,原汁原味显现英国对慈善信托的监管方法,他们的立法技术值得我们学习。通过一事一制、一事一文的方法推动新业务发展,制度简单明快、通俗易懂、易于使用和修改,容易取得成功。

对于涉及社会公众的制度,由行业组织起草制度、征求意见、发布试行的立法效率高,有公信力,可以为其他机关和社会公众接受。以遗嘱信托为例,每年全国辞世1000万人,10%的人员有建立遗嘱信托的愿望,社会总需求就非常可观。没有规范制度,人们就不知道怎么操作。根据前几年的实践,我认为只要信托业协会出台操作指引,就可以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人民法院参考、实现依法裁判。

慈善信托8年的推广经验、特殊需要信托4年的推广经验说明,对涉及较多普通公众的新型信托服务,各有关方面及时介入、互有分工,制定基本的范本,就比较方便推广。信托公司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由于多种原因,分享各自经验有不便之处,协会出面承担,有利于把服务尽早推向市场。

信托业转型升级后,五大文章、三类25种业务、固有财产管理等约30种业务,防范风险的任务很重。我认为,信托业转型后,信托公司的风险有可能降低但更有的可能是升高。信托公司过去的定位是金融机构,管理金钱类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后将管理家事、商事、社会事务等各类事务,管理金钱、股权、不动产等各类财产;高净值的客户以外又增加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普通公众,对转型升级后的风险形势要有客观清醒的预判。以普惠金融项下的养老金融为例,接受养老金融服务的人有无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中高收入、高收入五种,风险承受能力各不相同,根据客户适当性开展服务对信托公司是一个挑战。所以,要高度重视制度完善、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做好风险识别、管理、控制的制度设计,为长期的服务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信托,是一个永远首先关注他人利益的行业,这是信托业的基本特征;信托机构,是一个具有强烈国家和人民情怀的机构,在这里工作有一份被社会信任的光荣,也有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信托业转型升级要始终坚持这个理念和情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坚定信心、主动作为、多方合作,争取制度建设的新进步,为国家、民族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服务;以后,还要持续提高受托能力,迎进来、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社会服务,做出中国信托行业应有的贡献。

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祝愿信托业转型升级成功,中国信托业实现历史性进步!

谢谢大家。

高传捷:

信托制度研究专家,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术总指导;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荣誉顾问,中华慈善总会家风传承与慈善信托委员会委员;

1999~~2006年,任职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原中国银监会非银部;

长期研究我国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制度建设与服务推动;

2016年主持完成的《信托产业深化改革与科学发展研究——大局,民生,普惠,信托服务的使命与动力》获得“全国优秀生产力理论与实践成果奖杰出贡献奖”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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