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基本准则》的起草,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基本准则》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根据前期国际准则的中国适用性评估结论,国际准则多数要求在我国具有适用性。考虑到S1作为一般披露要求,对可持续信息披露仅做原则性规定,《基本准则》与S1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具体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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