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未公开征收信息,国土资源厅却让问国土资源局?

征收未公开征收信息,国土资源厅却让问国土资源局?
2025年12月31日 17:21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法律法规上还规定,要依法将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所有事项都主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包括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的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等文件。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尤其是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有很多征收项目并不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既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也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征收时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工作安排以及补偿标准等等事项。若征收方不依法主动的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这些征收信息,那么被征收人也就无法第一时间知道具体的征收情况。那么在遇到征收方主动公开征收信息时,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井某是山东省某市某镇的人,其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有规模的企业,但是好景不长,随着城镇化不断地加快,当地开展了拆迁改造项目,而井某所经营的企业也被划在了此次拆迁改造范围内。对于此次拆迁改造其实井某并没有任何的异议。但是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井某却始终没有见到过任何的征收文件,相关部门也没有公示过征收文件,所以井某对此次拆迁改造具体的信息,一点儿也不知道。

井某深知,如果征收信息不透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所以,面对此次拆迁改造信息不透明,井某不想就自己打下的基业就这样毁于一旦,因此其便决定咨询专业律师。随后,井某从网络上联系到了凯诺律师,通过凯诺律师的解答,井某也了解到了一些征收情况,且也知道了,征收方不公开征收信息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经过思考与对比之后,井某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之后,马上结合井某所说的情况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在所律师就本案进行了一番研究,并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但由于此次拆迁改造过程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发布过任何的改造文件,所以井某提供的材料也是少之又少。凯诺律师认为,如果没有足够的材料,那么即使知道此次拆迁改造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也无法直接确认他们的违法行为。

所以为了更好的帮助到井某,凯诺律师决定先指导井某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向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公开位于某市某镇市场拆迁改造项目而征收土地的征地批复”和“位于某市某镇市场搬迁改造项目而征收土地的征地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的政府信息。

对于简单的一次信息公开程序,原本以为省国土资源厅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公开与此次拆迁改造相拳文件,可是实际上,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井某邮寄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之后,虽然其公开了井某所申请地块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复印,但是对于其他相关的拆迁改造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却告知井某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获取。

由于凯诺律师办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所以对于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凯诺律师也知道是怎么回事,凯诺律师认为,省国土资源厅无非就是不想公开,想推脱给其他部门。为了避免井某在政府信息公开程中再次受挫,于是凯诺律师在研究过案件之后,马上指导井某向国土资源部针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不作为提起了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材料,经省政府批准,报批材料是某省国土资源厅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时的依据,也是证明建设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因此,某省国土资源厅有公开的义务,而其要求井某向制作机关申请公开,事实不清。

最终,国土资源部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撤销了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中“井某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的答复内容,责令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就井某所申请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中的部分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向有权部门提出征地,有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逐一进行审查。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是普通的征地拆迁,还是拆迁改造项目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等合法权益的情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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