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位制是为了奖励军功而创设的,也称之为赐爵制。秦国商鞅变法时,颁布法令“有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法令,建立了“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等级赐爵制度。
秦国的军功爵制度延续到统一的秦朝以后,并为以后汉朝所继承和发展。直到曹操在建安二十年(215年)爵制改革时所建立的六等新爵位制度,彻底代替了二十级军功制。“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又置关内外侯爵十六级,铜印龟纽墨绶。五大夫十五级,铜印环钮,亦墨绶,皆不食租,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从此盛极一时的军功爵制,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要准确地了解、认清这一问题,必须首先要结合当时的历史环境,了解这个军功爵制的产生和发展。
军功爵制的四次变化
从商鞅变法确立的军功爵制在秦汉时期曾盛极一时,至东汉末年历经571年。在这漫长的过程中,军功爵制总共有过四次较大的调整。

首先,商鞅变法建立的军功爵制是十八级,其中没有彻侯、关内侯和驷车庶长,而在一级公士以下,还有一级小夫爵;其次,在秦君称王以后,才增设列侯、伦侯之爵位,十八级军功爵制才发展成为二十级军功爵制。其三,汉初继承秦制,但因有改革。汉初所建立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在名称上与秦代并不完全相同。将伦候定名为关内候,把客卿,正卿定名为左庶长、右庶长,增加了驷车庶长,而取消了公士以下的小夫爵。不仅如此,汉朝还把二十级军功爵制分为四大等级,打破了秦时的军功爵制:允许士兵立功以后,也可以逐级上升,而无阻碍地获得侯级爵位。这限制了超越等级的晋升,汉初规定无彻侯爵位者不得任宰相,就是受等级限制的证明。从这时开始军功爵制已经开始慢慢走向没落了。
其四,文景时期,又从二十级军功爵制中划出“民爵八级制”,规定庶民和小吏得爵累计不得超过八级公乘,超过者必须转让给兄弟子侄。这一规定,保证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地位稳定,使得一般的庶民和小吏不可能获得高爵位而进入特权阶层。而到了汉朝中期以后,爵位就变成了徒有虚名的称号。
那么为什么在战国历史舞台上曾起过积极、进步作用的军功爵制度,为什么会一步步的衰落,甚至到了东汉末年曹操掌权时会被废除?原因何在?
其一、军功爵制逐渐变质,由反对贵族世袭制,演变为世袭贵族制
军功爵制是在反对西周五等爵制的背景下而建立的一种新的爵位制度。西周五等爵制是贵族世袭制度。侯、伯、公、子、男都是大小不同的世袭贵族,即公子之子世袭为公,候子之子世袭为候,其下以此类推。是与“世卿世禄”制相辅而行的爵禄世袭制度,在此制度之下,士、农、工、商四民的地位也是世袭不变的。秦朝军功爵制的建立,打破了世袭不变的社会地位。庶民只要立有军功就可以逐级获得爵位,乃至封侯。这就极大地鼓舞了人民斗争的积极性,所以军功爵制在秦统一六国的战争和汉初的统一战争中都发挥过积极作用。

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不想让庶民进入统治阶层,遂把二十级军功爵制划分为侯爵、卿爵、大夫爵、士爵四大等级。为爵级晋升设置障碍,以后又从军功爵中划出“民爵八级”,使庶民、小吏得爵不得超过八级,并消除了八级以下爵位的应得利益,使之成为徒有虚名的荣誉头衔。
从本质上来看,军功爵制也演变成了与周五等爵相同的世袭。由进步变为腐朽。这一点在《置后律》中披露了一部分:“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良人子。关内候后子为关内候,卿公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衷,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衷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纵观《后置书》规定的继承制度,其实只是对列侯和关内侯的后子有实质利益,而卿级以下的后子,得到的只是公乘以下的荣誉头衔,说明军功爵世袭的规定,只保证了列侯、关内侯的特权,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毫无关系,它的废除是历史的必然。
其二、军功爵制度贬值,由待遇封侯到虚封,导致军功爵制失去原有的价值。
军功爵制建立之初,对各级爵位获得者的奖赏都很丰富:1、即使获得极低的爵位,也可以当官为吏及有乞庶子的权力;2、可以获得以爵赎罪、减刑、免刑的待遇;3、可以以爵位换的亲人解除奴隶身份;4、可以因爵位高低不同,出差时享受“爵食之”(按爵位进食)的待遇;5、可以按爵位等级不同获得不同的田地;6、获得七级公大夫以上爵位,就可以有封邑食租的权力;7、获得六级官大夫以下仍享有“复除”(免除劳役)的优待。

直到西汉时期,刘邦还承认了对获得八级以下爵位者的应有待遇。“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但是随着非军功赐爵及卖爵的盛行,军功爵制就趋于轻滥而逐渐贬值,特别是“赐民爵八级制”出现以后,公乘以下八级爵位就成为“虚封”。管子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至东汉中期以后,汉政府对者除封列侯,关内侯外,都只升军职,不再授予爵位,这说明军功爵制的内涵已经被掏空,它面临的后果自然是被废除。
其三、军功爵制除侯爵外失去了经济基础,变成空壳,难以继续存在。
如果说井田制是五等爵制的经济基础的话,名田制就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所谓名田制,即商鞅变法所建立的授田制,也包括军功爵制的赐田制。“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这说明军功爵制与名田制是同时颁布而并行的。商鞅改国有制为土地长期占有制,改井田制百步为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亩,规定得爵赐田:“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按此规定,每得一次爵位,就在原来占有田宅的基础上,再增加田一顷,宅基地9亩。大概这就是秦代所实施的制度。

但刘邦统一全国前的战争使占领区不断变动,今天占领的地盘,明天就可以失守。因此不可能授予立功者土地和封邑。直到汉五年(前202年),刘邦统一全国,才在诏书中宣布,“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即按军功大小赐予田宅,从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可窥见一斑。“宅之大方步。彻侯受五百宅,关内侯九十五宅,成为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虽然汉政府对所有的得爵者都是有关照的。不过,它与秦时的赐田制还是有所区别的。秦时是得一次爵位就增赐一次田宅,使得爵位制和赐田宅制合二为一,密不可分。而汉时则是算总账,以汉五年(前202年)为限,在已得爵位的基础上,一次赐予田宅,这就培养出一批大、中、小军功主和大量自耕农,此后就再不见得爵者有赐田宅的事例。这就在客观上破坏了军功爵制和名田制并行的关系。本来土地长期占有下的赐田制,就容易演变为土地私有制,而这种一次赐田又不再有赐夺的规定,就更易于演变为土地私有制。
而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必然出现土地兼并。所以文景以后,直至东汉不断出现土地兼并高潮。特别是东汉时期随着田庄经济的发展,大量土地集中于田庄中,军功爵制与土地已无任何关系,爵位也全成为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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