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玩“隐居幕后”,代理人出卖其利益

富豪玩“隐居幕后”,代理人出卖其利益
2021年03月01日 09:39 瑞银私人财富俱乐部

巴西一名富豪一直想要通过代理来控制公司,并且不想让别人知道他和公司有关系,为此极力淡化自己的痕迹。结果,代理人侵吞了一部分他的利益。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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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神疑鬼的巴西富豪

经常有人把世界比作一个七十亿人在线的“地球online”游戏,不同国家和地区,代表了不同的开局难度。

比如说,欧美国家开局,被比作“简单难度”,因为这些国家的福利好,平均生活水平高。

在中国开局往往被认为是“中等难度”,虽然大多数时候不愁吃饭问题和安全问题,但是继续奋斗的时候压力会很大。

而如果不幸出生在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则通常被认为是“地狱模式”,因为这些国家的平民,绝大多数生活的并不好,甚至经常面临生死存亡的威胁,包括饥荒和瘟疫,同时也包括暴乱和冲突。

巴西就是地狱难度中的高级地区,国家经常动乱,就连重要城市的市长,也经常被曝遭遇绑架甚至是枪杀。

2018年,巴西国家博物馆起火,消防设施基本没起作用,九成馆藏物品被烧毁。

要知道,国家博物馆是现代国家塑造认同的重要手段,是国族凝聚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博物馆都能被烧毁,那么这个国家的国民对于国家的认同可以说相当之低。

出生在这样一个国家,哪怕身为富翁,也难免十分悲观。

有这样一位巴西富豪,名叫毕顿,他就对周围的许多人和事都充满了不信任感。

他的做事风格,一向都是小心谨慎,十分稳健。

依靠着这种谨慎到多疑的风格,他虽然并没有像其他富豪那样暴富,财富疯狂暴涨,但是也始终保持着比较高速的稳定增长。

02

为隐藏身份做出的努力

后来,他决定在BVI设立一家公司,谨慎多疑的性格又开始主导他的思维方式。

这位毕顿先生想要隐藏自己最终所有人的身份,于是他处心积虑弄了一套十分复杂的运行架构。

首先是这家BVI公司,我们简称它为S公司。

S公司的公司秘书是Cico公司,这家公司唯一的董事,是一个名义上的董事,它是另一家公司TCCL。

所谓的董事,和中国的董事还不太一样,放在中国的语境下,大概就相当于“法定代表人”,负责在所有重要事项和决议文件上签字。

只有留下等同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签字,这些决议和文书才能生效。

既然具有签字的权力,那么可以想象,一个公司的董事的地位有多高,哪怕只是对外的地位。

去年,当当网高层之间发生争斗,李国庆所做的事情,就是带领四名彪形大汉,冲入公司总部带走了所有公章。

事后曾有相关律师评价说,在法务实践中,如果公司上层发生分歧,那么抢公章往往是很重要的手段,在法律层面也并不违法。

一个公章尚且如此,比公章还要有权力的董事,更是重要无比。

能够控制公章,某种意义上就控制了公司。同样的,谁有权对公司董事发布命令,让他们签字,谁就是公司真正的控制人。

不仅如此,毕顿先生所创建的S公司,发行的是不记名股票。

也就是说,不管什么人,只要持有股份证书,他就是名正言顺的股东。

为了不让自己的身份被其他人所察觉,毕顿先生让一名美国的律师,代替自己持有股份证书。

此外,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往往需要签署一些某些关键性的文件。

但是毕顿先生的小心谨慎,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他就连这种重要的文件上,也不愿意留下自己的名字,拒绝与公司秘书公司或公司名义董事签署任何文件。

03

最为信任的代理人

当然,事情总得想办法解决,毕顿先生不签名,总得找个人帮他签名。

毕顿先生有一个非常信任的代理人,考斯特先生。

此人跟随毕顿先生很多年,平时有很多事情,就是他负责出面打理。

在这个人心不古的年代,到处都充满了欺骗和不择手段,只有考斯特的忠心,让毕顿感觉世界还没完蛋。

于是,他把所有跟秘书公司以及名义董事的沟通,都交给考斯特先生来进行。

在毕顿先生看来,自己已经完美地隐居幕后,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究竟是谁。

也不会联想到他身上去。

但是对于外人来说,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看法:

只要是考斯特说过的话,签署过的文件,就一定是“那个不知姓名的背后大佬”的意思。

不止如此,由于毕顿先生秉持小心谨慎从不出头的想法,和外人没有任何来往。于是,人们只知道考斯特签署了一个又一个文件,发布了一个又一个命令,至于说这些东西是否来自毕顿先生的授意,根本无法查证。

略懂中国历史的人都明白,毕顿先生在事实上把自己定位成了在深宫中不问世事的秦二世胡亥,考斯特就是他的赵高。这时候,哪怕考斯特来个“指鹿为马”,毕顿先生以及其他人也并不能第一时间发现。

这种毫无监督的权力,仅仅通过毕顿先生的信任,就从公司设立开始一直存在,运行了两年。

04

两年时间,最终爆发

两年时间里,考斯特与秘书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秘书公司也一如既往地让公司的名义董事来执行这些决定。

包括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一个巴西律师代表公司进行多项商业活动。

一开始,所有这些商业活动,考斯特都会让毕顿知道,并且等到他点头同意才开始进行。

但是到了2001年,考斯特又让S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那名巴西律师把圣保罗的房产卖掉。

要知道,位于圣保罗的一处房产,是S公司唯一的资产,考斯特此举,无异于让陶碧华女士的公司打包出售所有老干妈系列产品和生产工厂。

这次,公司的董事像往常一样,批准了来自考斯特的授权委托书,房产被顺利卖掉。

但是所有其他人都并不知道,这一次的授权,并非出自毕顿先生的本意,而是考斯特私下里的行为。

两人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互相信任的,但是毕顿先生经常做出一些很令人失望的事情。

比如说,他不仅生性多疑,还很抠门,有时候本该支付给考斯特不少钱,他却经常欠着不给。

为此,考斯特就逐渐起了别的心思。

他觉得,既然自己的权力完全不受监督,那就干脆以权谋私做点事情,来弥补损失。

于是,就有了瞒着毕顿先生卖掉房产的举动。

05

两个法院,同样的判决

一开始,事情还能瞒着毕顿先生。

后来,当毕顿先生问起有关房产的事情时,考斯特已经无法隐瞒下去,就把所有事情都进行了坦白。

毕顿先生得知事情真相之后,大发雷霆,他没想到自己最信任的人,居然能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

为了挽回损失,他起诉了秘书公司和公司的名义董事。

他起诉的说法是,秘书公司和公司董事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乱来,损害来公司利益。

对于毕顿先生的指控,公司董事一点也不接受,他表示,根据公司多年来的运行管理,考斯特的指示就是毕顿代表公司做出的指示,我一直都很遵守惯例做事,从不例外,你没理由指控我。

法院也表示,支持公司董事的说法。

在BVI的法院里,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对毕顿先生很不利。

于是,毕顿先生把事情闹到了英国的枢密院。

枢密院的大法官直接指出了毕顿的问题:既然他认可并选择了这种对公司的操控模式,那么在享受这种模式得天独厚的极端保密优势的同时,就势必要接受这种模式所带来的风险。

在这种安排中,考斯特很有可能背叛他,因为他并没有受到任何制度上的制约。

最终法院认定,名义董事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违反作为董事的任何义务,因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06

信任也需要制度约束

谨慎过头的毕顿先生,最终被自己的过度谨慎所坑害。

他的种种安排,其实都很常见,国内外不少高净值人士,也会采取类似的做法,选择所谓信任的人经营管理某些海外公司,自己深藏功与名。

然而,既然选择了类似的方式,就需要承担其中的风险:特别信任的代理人,也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选择背叛你,而你对此将无可奈何。

就连法院都不会支持你的挽回损失的诉求。

自然人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被判,那么要么是此人人品百年一见,要么是有什么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背叛成本过高。

否则,单纯的赌人品,“我觉得”他不会背叛,最终得到的可能只有事与愿违。人心并不能经受多少考验。

如果能够在信任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制度性的规定或者监督,进一步提升代理人的背叛成本。

比如说,采用家族信托的方式来管理和安排海外公司,把一切都尽可能纳入规则之中。

那么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说百分百避免背叛的出现,但是至少可以让背叛的出现经历制度的考验和法律的监督,从而让背叛成为不容易做到的事情。

作者: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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