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将某保险公司多名员工侵犯保险客户个人信息的犯罪细节公布于众。3位员工利用客服人员的职务便利查询保险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售卖给他人赚取利益,从中非法获利超26万元。经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定,王某、孔某、蒋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分别被罚款16万元、10万元、3万元。基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还需要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三人分别另需赔偿5万元、3万元、1万元。
一、案件事实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某公司A地支公司客服,与某公司B地分公司业务主任姜某(已判决)共谋,由姜某向王某提供某公司电销保单号,王某将上述保单号查询后补齐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险种、保费、购买时间、到期时间等),通过姜某提供的华为手机,使用微信以照片、Exce1表格等方式将客户信息发送给姜某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使用,并以每条信息8至1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结算,由姜某通过微信或银行卡向王某转账支付。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联系同为某公司A地支公司客服的被告人孔某、蒋某,向二人提供从姜某处获取的保单号,二人以相同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后通过王某反馈给姜某使用,并由王某向二人结算费用。王某、孔某,蒋某分别获利15万元、9万元、2.7万元。法院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分别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
二、公诉机关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孔某、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孔、蒋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恒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孔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新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并获利,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
三、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与公诉诉讼起诉人的意见,王某、孔某、蒋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分别被罚款16万元、10万元、3万元。基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还需要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三人分别另需赔偿5万元、3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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