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员工"反向讨薪",掀起大面积“反向讨薪”风暴 | 法经资讯

银行向员工"反向讨薪",掀起大面积“反向讨薪”风暴 | 法经资讯
2023年04月21日 21:30 用户6289104432

2023年,在目前已披露2022年度业绩的40家A股、H股上市银行中,半数以上银行年报出现“追索扣回”相关字眼,包括多家国有大行、股份行。整体来看,前述年报表述普遍为“已建立与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或“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员工,本行视严重程度扣减、止付及追回相应期限的绩效薪酬”。其中,招行年报称,2022年该行对2876名员工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折合人均约2万元。以该行去年初、年末员工数均值计算,“退薪”员工占比2.6%以上。渤海银行年报显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折合人均约4.76万元。九江银行去年绩效追索扣回总金额为163万元,但未披露涉及的具体人数。

一、“反向讨薪”制度的历史沿革

“反向讨薪”实质上是对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进行追回,这一制度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10年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这一文件,其中首次提及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薪酬的追索细节,主要包括启动追索的条件和相关措施。其中第四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第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第八条规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2022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明确适用于离职和退休人员。

二、“反向讨薪”在劳动法上的合法性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反向讨薪”的合法性论证需要围绕这两条规定展开。《劳动法》第五十条中的“无故”表述给了若“有故”则可追回绩效薪酬的解释空间,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一次性付清”也与追回并不矛盾。从实践案例中看,(2019)沪02民终753号、(2019)苏04民终2896号、(2021)京02民终8202号、(2019)京0102民初10372号、(2021)沪01民终7273号、(2020)湘0724民初1832号、(2021)浙0702民初11110号、(2020)京0105民初66775号案例中,主流裁判观点支持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追索扣回本不应属于劳动者的绩效薪酬,但核心在于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如制度的确立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且约定中追回的情形、比例、范围等可以明确界定,同时还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符合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进行举证。

刘凯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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