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举办“以进促稳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专题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
在江苏全域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试点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覆盖面
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江苏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提升银行资本项目业务服务水平
推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优化业务流程。
开展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
加强事中事后监测。银行应通过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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