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深度解读之一:资管业务的病变(一)

资管新规深度解读之一:资管业务的病变(一)
2018年04月28日 09:01 常道金融

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一个终将被载入史册的日子!在这一天,市场瞩目的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实施,百万亿规模的大资管行业迎来了统一监管新时代。

纵观《意见》全文,内容全面、包罗万象,值得细细品读,真是一个向政策中学习业务的好范例!

从大的监管导向来看,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一脉相承,如打破刚兑、限制非标、去通道、减嵌套等监管思路没变,只是在细节上做了一些增减或改动。

如: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允许部分资产标的用成本摊余法估值、增加合格投资者门槛条件、细化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增加刚兑认定及外部审计责任、放宽产品分级标准等,具体内容梳理详见《资管新规落地!主要内容梳理》,此处不再赘言。

至于对全文11137字的逐句解读,已经有诸多自媒体、网页进行解读,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只要花点时间结合原文多读几篇,基本就能意会了。

而在此,我想写点不一样的,稍具深度的东西,试图从当下资管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出发,探究资管新规发布的背景和迫切性,并对政策影响进行解读。

这是一个相对较大的课题,在时间和精力都不太能保证的状态下,我不知道要写多久,为了方便手机阅读,尽量控制单篇文章的长度,可能会分多篇发布,至于分几篇发,且写且看吧。

下面进入正题。

关于资管业务发展情况的概述,我曾在《资管新规发布在即,一文读懂资管行业发展简史》一文中有过解读,因此下文对资管业务发展现状和问题的描述,不再从宽泛的大资管行业角度叙述,而是以具体的银行理财(资管)业务为例,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病变。

为何以银行理财业务为例?因为其最具代表性,为何其最具代表性?因为——额——看看银行理财在整个大资管领域的规模占比,再想想银行作为资金方在整个大资管领域的影响力就知道了。

一、银行理财(资管)业务的病变

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起源要追溯至2004年,这一年7月,光大银行发型了第一只真正意义上自主研发的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主要投向为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债,产品到期后以预期收益率向客户兑付。

此后,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股份制银行均在2004 年发型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全年股份制银行共发行63 只理财产品,国有商业银行发行10 只产品。从此,人民币理财产品在中国拉开了帷幕,一个影子银行正在冉冉升起。

2005年底,为了配套理财业务的发展,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该办法第二条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界定,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并根据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将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对综合理财服务的定义为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该定义体现了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属性。

所谓资产管理,即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秉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风险自担”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不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资产管理业务不应该有“资金池”,每项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是清晰的,不会和别的产品募集的资金混在一起使用,这样才能保证每个投资人的收益、风险不被混淆。

从本质上看,银行理财业务应该是一种资产管理业务,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发展中出现了病变,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刚性兑付,表外风险表内化

在理财业务发展初期,投资标的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类似,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但与基金运作模式不同的是,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扣除管理费后的其他收益(或损失)都归属投资者。

而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理财业务的收益分配可由管理人与投资者自行约定,通行的做法是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一个固定的预期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归银行管理人留存。

这种“预期收益率+超额留存”模式,为刚性兑付埋下了伏笔,渐渐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都不需要知道资金最终投向,只需要关注预期收益率即可,将本应是资管业务的理财产品彻底存款化了。

存款化是银行理财在2004年至2008年受到投资者认可和追捧,导致爆发式增长的直接原因,也是银行理财在整个大资管领域异军突起、后来居上,占据最高市场份额的主要原因。

但是,刚性兑付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将风险停留在银行体系内。在刚性兑付的预期下,无论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表现如何,投资者均可获得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银行实际承担了理财投资的全部风险。

实务中,除了保本型产品外,银行一般不会在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中书面约定保本保收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刚性兑付,毕竟如果产品到期后,银行未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如期兑付,就会产生声誉风险,被投资者和市场抛弃,因此,即便是合同约定非保本的产品,也存在隐性刚性兑付。

存在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其实质已由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到期兑付客户收益,有的银行甚至不惜拿自有资金承接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将表外风险表内化。

二是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扭曲资金价格。刚性兑付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百分之百的保护,不仅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同时也会抬高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一方面引发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另一方面当央行希望压低无风险利率,实施宽松货币政策时,宽松的效果会被抬高的无风险收益率抵消,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效果。

三是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市场健康发展。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存在刚性兑付的预期,其风险承担意愿远低于股票、基金等风险自担类金融产品投资者,如果银行到期不能如期兑付收益,可能引起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市场角度看,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投资收益高、质量差的项目的理财产品发行更快,银行赚取的费用收入更高,使得质量高、收益低的项目被市场排挤,助长低质量项目充斥市场,阻碍理财业务乃至整个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池化运作,流动性风险突出

银行理财业务“资金池”运作模式也是由刚性兑付导致的。在刚性兑付背景下,理财产品投资者获取的是固定收益,银行获取的是“超额留存”,为了使“超额留存”最大化,银行有动力拉大资金成本与所投资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差额,其中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期限错配,即让资金来源方期限短于资金运用方,意味着短期限产品以较低的资金成本对应收益较高的长期限资产,可以有效提升银行的留存收益。

为了解决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问题,银行主要通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来承接尚未到期的底层资产,甚至采取集合运作的方式,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混同管理。

由于理财产品不断到期和续发,加上集合运作,导致每一笔理财资金并不能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单一产品很难进行独立核算,在向投资者兑付收益时,无法按照投资资产的实际收益进行分配,只能按照事先告知客户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兑付,导致理财产品收益率与所投资资产实际收益率相分离,形成分离定价。

期限错配、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即为“资金池”运作模式的显著特点和表现形式,这些操作方法会衍生出新的问题和风险。期限错配和滚动发售的风险在于,如果资金端出现大规模赎回,或者后续产品募集的资金不能补足前期投资,极易引发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

集合运作是导致分离定价的直接原因,分离定价的问题在于原本应该直接传递给投资者的风险留在了银行机构,使得直接融资变为间接融资,增加了银行机构承担的信用风险。

且由于无法识别单只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只能按照事先告知客户的预期收益率来兑付,容易导致银行用自身信用和自营资金隐性担保的问题,或是存在不同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收益的现象,特别是后期募集的理财产品资金可能会用来弥补前期产品的损失,导致理财产品之间风险相互传染。

(三)非标盛行,沦为影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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