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沿革角度解读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

从监管沿革角度解读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
2019年04月30日 22:05 常道金融

今天(2019年4月3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主要针对信贷资产,以下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变迁作简要回顾,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暂行办法》。

一、宏观方面制度变迁

宏观方面来看,主要是由早期的“一逾两呆”分类法过度到五级分类法。“一逾两呆”分类法主要由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98〕277号)和1993年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并约束,因年代较为久远,且两个制度均已废止,此处不再赘言解读。

图1:两种贷款分类制度变迁

二、五级分类法自身制度变迁

1998年,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以更为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银监会成立后,继续沿用人民银行1998年确定的五级分类方法,并在监管实践中不断梳理原有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修正,于2007年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相比,《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在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分类工作的审慎性和可行性方面都有更加全面和详细的安排。

图2: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

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差不多同时期发布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监管规定还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前者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分类做了详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提出不同的分类标准,尤其是对农户贷款的分类,兼顾信用评级、担保方式和逾期天数等要素进行贷款分类,以信用评级为优秀的农户贷款分类为例,其分类标准如下表:

图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五级分类标准

后者则是专门针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经营性贷款,提出了矩阵分类法,分类标准如下:

图4: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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