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脚下斩杀“毒蛇”,1977年九江市前进公社杀人埋尸案侦破始末

庐山脚下斩杀“毒蛇”,1977年九江市前进公社杀人埋尸案侦破始末
2024年06月22日 00:00 顾氏造船厂厂长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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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4月2日18时左右,九江造船厂工人邹三火来到九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自己的妹妹邹金凤于3月29日上午从九江县大桥公社红星大队三队的家步行前往九江市买东西后就一直未归,家人亲属以及公社组织大量人手四处寻找,最终在4月2日17时左右在九江市前进公社扬眉岭斗笠坳发现了一具大部被掩埋的女尸,经挖掘出后确认就是失踪四天的邹金凤。

老照片,70年代的造船厂工人

接报后,九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火速驱车赶往现场——

斗笠坳归九江市前进公社五里大队四队管辖,与九江县大桥公社红星大队五队交界,是一个松林茂密、杂草灌木荆棘丛生的偏僻之所。邹金凤的尸体被发现时位于一个雨水冲刷自然形成的土坑里,尸体上盖有松软的新土和草皮,之所以被发现是因为尸体的右脚当时露在外面。周围有铁锹形成的挖取草皮和土块形成的挖铲痕迹十五处。

死者呈头朝东脚朝西的仰卧状躺在土坑中,下肢弯曲,左右张开,头发蓬乱,上身衣扣完整,但毛线衣和衬衫被卷到乳房以上,下身的米黄色卡其布长裤右腿裤管被完全脱下,左腿裤管被脱至左腿膝盖处,里面穿的一条布短裤卷在右侧大腿内侧,穿在短裤和外裤间的一条红色毛线裤被盖在腹部,双脚没有穿鞋子和袜子。尸体背部右下方压着一把伞柱已经弯折的黑布钢骨伞,伞把弯曲处留有一枚残缺的泥土质地的指纹。

法医对尸体表面进行检查,发现尸体的下颌、颈部、胸部、腋下等部位都有表皮擦伤或者皮下出血,死者的阴道撕裂,肛门处有两处各呈三角形和梯形的创口,但这两处创口没有生活反应,系死后造成,死者生前进行过激烈的反抗,在死者的手指指甲缝里检查出不属于死者血型的陌生人血型,说明犯罪分子可能被死者抓伤。

老照片 年轻女社员

解剖发现,死者的腹腔内的部分脏器上有一些大小不等的穿透孔,腹腔内有大量的半凝固状血液。

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结果,警方对埋尸地点是否是第一现场展开了讨论,但由于分歧较大,谁也说服不了谁,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于是警方决定深入到现场附近的大桥公社红星大队五队和前进公社五里大队四队,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调查扬眉岭周围在死者死亡前后时间段的人员活动情况,查清死者从五里小学到扬眉岭路段所接触的人员情况,并扩大现场搜索范围,寻找和发现可疑的痕迹物证。

一部老刑侦剧中的公安民警形象

4月4日,由九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抽调精锐组成的勘查组带着民兵和治安积极分子对扬眉岭进行大规模的搜索排查,不放过每个山峰、山坳、坟堆和沟坎。在搜索中,勘查组在位于岭北小路东侧、距离埋尸现场约250米处的山坡上的一个坟堆处发现了两道划痕;山坡下是一个小山坳,距离坟堆到山坳60米的另一处山坡上发现同一线上相同方向的数道划痕,其中最长的一处划痕长达20米。山坳的底部地势比较平坦且杂草丛生,最高的杂草超过半人高,比较容易隐蔽。经过仔细查看,在划痕与坳底浅沟的交合处有四个手指留下的抓痕。在距离坳底30米处有一块油菜田,在田头有个坎洞,在坎洞洞口两侧有新鲜的擦痕,洞的内壁处有一处划痕。可以确定,这里应该就是第一案发现场,于金凤就是在这里被害的。

群众访问得知:邹金凤是3月29日16时30分离开九江市踏上返程,最后一次有人看到邹金凤是在18时左右,当时她正撑着一把黑布伞和三名男青年一起往扬眉岭方向走。

根据案发现场和抛尸现场这两个现场的勘查情况以及走访群众的结果,九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专案组召集成员进行案情分析,一致得出如下六条共识:

1、死者邹金凤是在3月29日18时以后被强奸并杀害的。

2、从尸检情况看,死者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被锥状铁器扎刺内脏造成休克和腹腔大量出血。

3、从案发现场和抛尸现场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看,邹金凤是在刚上扬眉岭小路时就被犯罪分子拦住,并连拉带拽拖到山坳处,强奸杀害后先藏尸在油菜田头的坎洞内,然后再移尸到斗笠坳的土坑中。

4、从现场留下的划痕形态和现场留下的其他痕迹分析,犯罪分子较大可能只有一个人。

5、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看,犯罪分子是一个身强力壮、穷凶极恶、手段残忍且流氓成性的男性。

6、从现场勘查结果看,犯罪分子对案发现场和抛尸现场都十分熟悉,很可能就住在离现场并不远的村庄。

为尽快抓住凶手,专案组在九江市前进公社和九江县大桥公社党委的大力配合下,层层召开各级群众大会,向社员们适当公布案情,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情况和线索。广大社员群众对自己所居住的社队地界发生此等恶劣的流氓案件均表现出强烈的愤慨,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很快就有一条重要线索被反映上来并且受到专案组的高度重视:

前进公社五星大队四队的副业人员雷某某曾经追求过死者邹金凤,不止一次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声称要娶邹金凤为妻,遭到邹金凤的坚决拒绝后恼羞成怒,扬言要整死邹金凤,此人显然有强烈的作案动机。有群众证实,案发当天17时刚过不久,有人看到雷某某在五里小学的校门口追上了邹金凤,并和她同行到雷某某的家门口,且雷某某回家后的活动情况无人可以证实。

专案组决定对雷某某在案发当天回家后的活动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但走访了一圈下来,均无人看到雷某某回家。可是直接询问雷某某时,雷某某一口咬定自己在家门前和邹金凤分手后就回家睡觉了,一觉睡到天亮,不曾出过门。

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排除雷某某身上的嫌疑,不过法医在随后对雷某某进行的身体检查后排除了他的嫌疑,首先雷某某的血型和死者指甲缝里发现的陌生血型不符,其次雷某某身上没有半点新鲜的伤痕,不符合犯罪分子被死者抓伤这一案情刻画。

此外,另外两名当时和邹金凤同行往扬眉岭方向走的男青年也被找到,他们表示都是和邹金凤同行一段路后到了自家门口就回家了,且都有家人可以证明,最后一个和邹金凤分别的男青年说他到家的时间是17时57分,因此两人没有作案时间,所以也相继被排除嫌疑。

线索到这里似乎又要断了——

不过很快,一条新的线索被雷某某所在的五星大队四队的干部反映了上来:同是四队的副业人员聂和芬的脸上多了一道新鲜的且来历不明的伤痕,且此人在案发后的行为举止比较反常。

经了解,时年25岁的聂和芬在五星大队四队副业组负责拉板车,可是一贯好逸恶劳,且为人好勇斗狠,心思歹毒,长年随身带着一把铁锥,横行乡里,欺男霸女,无恶不作,被社员群众称之为“毒蛇”。1973年因为对妇女的流氓行为被九江市公安局拘留审查六个月,1975年因为企图强奸本队女社员未遂,又被九江市公安局拘留审查六个月。且此次邹金凤被杀案案发后,法医在现场对邹金凤的尸体进行解剖的时候,围观的群众里三层外三层,而家距离现场近在咫尺且之前一贯喜欢看热闹的聂和芬却一反常态地将自己关在家中足不出户,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且有社员群众证实,在邹金凤被害前的3月29日15时30分左右,聂和芬就提前从副业组回到家中,他回家后的活动情况无人可以证实。

70年代,拉板车

因此,专案组认为聂和芬有重大作案嫌疑。为尽快掌握实证,专案组一方面继续深入进行外围调查,一方面派侦查员乔装打扮,以对副业人员进行“人头普查”的名义进入聂和芬家观察,结果发现聂和芬家有一把和现场铁锹铲痕比较相似的铁锹,并以挖树的借口将这把铁锹借出并取得了铲痕的样本,与现场发现的铁锹铲痕进行比对,结果证实现场的铲痕就是这把铁锹造成的,这把铁锹就是当时在现场挖土埋尸的作案工具。

4月9日晚,专案组正式传讯聂和芬,一开始聂和芬装傻充愣,还试图蒙混过关,但当铁锹铲痕的比对结果摆在他面前时,他的心理防线完全崩溃,交代了强奸并杀害邹金凤的全部经过。

老照片 审讯

1977年3月29日18时左右,聂和芬在家门口看到邹金凤单独一人走向扬眉岭,见她身段较好,穿着明艳,色心大发,随即从自家屋后小路直插扬眉岭,突然出现在邹金凤的身后,将她连拖带拽的从山顶小路拖到油菜田头的小山坳里实施强奸,事后怕罪行暴露,于是一不做二不休,将邹金凤打昏后用随身携带的铁锥捅死,然后将尸体藏在油菜田头的坎洞里后返回家中。3月30日凌晨2时,聂和芬趁着夜色,拿着自家的铁锹来到现场,从坎洞中将邹金凤的尸体背到斗笠坳的土坑中掩埋,在移尸过程中从死者脚上掉下一双中筒胶鞋,被聂和芬埋藏在自家屋后的竹园里。

在聂和芬的指认下,专案组从他家竹园内挖出了邹金凤生前穿的那双中筒胶鞋,经邹三火辨认,这就是他买给妹妹穿的胶鞋。同时,聂和芬的血型检测结果也出来了,和邹金凤手指甲中的陌生血迹血型相吻合。

至此,本案真相大白。聂和芬最终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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