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行业研究:顶层政策持续落地,商业模式日渐完善

数据要素行业研究:顶层政策持续落地,商业模式日渐完善
2023年10月17日 08:44 未来智库官网

(报告出品方/作者:信达证券,冯翠婷)

一、数据要素概况及市场空间

1.1 从数据成为数据要素的过程

数据是指一种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进行记录的媒体,其形式丰富多样。随着数据应用 需求的演变,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数据投入生产的方式和规模也发生变化。根据中国信息 通信研究院《数据要素白皮书(2022)》表明:数据已成为推动生产的关键要素,将其列 为生产要素的原因在于它推动生产力发展已显示出突出的价值。因此“数据要素”这个概念 是在探讨数据经济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背景下对“数据”概念的替代。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定义,“数据要素”指的是在特定生产需求下,通过汇聚、整理、 加工等步骤形成的计算机数据及其衍生形态。这涉及到原始数据集、标准化数据集、各类 数据产品以及以数据为基础产生的系统、信息和知识等广泛的领域。从本质上理解,当原 始的、相对分散的数据集经过数据清洗和预处理后,它们逐渐转化为相对标准化的数据集。 这些标准化数据集可以进一步通过分析和处理生成各种数据衍生品,这些数据衍生品可以 在外部活动中进行流通和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原始数据逐渐转变成为可供流通的数据要 素产品。

2019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畴,与土地、劳动、资本、 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并列。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得 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正式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单独列出,并提出了促进数 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方向。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贵州大学·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 实验室、贵州财经大学的测算,2022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 50.2 万亿元,同比名义增 长 10.3%,已连续 11年显著高于同期 GDP名义增速;数字经济占 GDP比重达到 41.5%, 已成为 GDP 增长新引擎。作为数字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自 2019 年 10 月起,数据成 为第五大生产要素;2020 年 3 月,国家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全球范围内, 我国率先将数据确认为生产要素,并明确数据要素将于 2024 年 1 月起进表,这表明了国家 推进数据要素发展的决心。

1.2 数据要素的特性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具有劳动对象和生产工具双重属性:数据作为劳动对象,通过采 集、加工、存储、流通、分析等环节产生价值和使用价值;数据作为生产工具,通过合理 使用能提升生产效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数据要素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这些传统生 产要素相比有明显的独特性。

1.3 数据要素分类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贵州大学·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贵州财经大学所著 《数据要素交易指数研究报告(2023)》中所述:国外主要根据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力划分 数据类型。例如美国《开放政府数据法案》等按照数据持有者类型的不同,将数据分为公 共数据、非公共数据两类,以区分数据是否具备公共属性及相应的流通导向与策略,确保公共数据可以被所有人公开使用、非公开数据需通过许可协议获得使用规则。欧盟《通用 数据保护条例》按照数据所描述对象的不同,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两类,凸 显出因数据来源主体实际掌控数据能力不同,采取差异化的数据相关权力措施。 国内:《数据二十条》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 意见》明确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数据要素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三类,分别 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

公共数据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国家 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 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国家推动用于公共治 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 件有偿使用。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2 年我国已有 21 个省级行政区上线公共数据 开放平台。全国 333 个地级行政区中建成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地区占比已达 58%。 2023 年 10 月 5 日,《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开始施行,其授权的公 共数据范围包括了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 源、农业、环境、应急、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医保、住建、公积金、 商贸、物流、工业、体育、旅游、公共安全等领域,由领域主管部门牵头推进。

高质量公共数据供给受到制约、开发程度有限: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观点,公共数据 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较为分散、公开范围不足、开放平台数据更新频次整体较低、有 效的公共数据利用不够多。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贵州大学·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 验室、贵州财经大学报告指出,全国各地正逐步探索机制上的创新:1)集中 1v1 模式:以 浙江、安徽、贵州等地为代表,地方政府统一授权某一机构承担该区域平台建设、数据运 营等公共数据运营相关工作,提高市场公共数据处理的权威性、实现地域数据价值最大化, 但也面临着工作效率不够高等问题;2)分行业 1vN 模式:以北京的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为 代表,地方政府授权不同的行业属性机构,按照行业特点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工作,专业性 更强,但也面临着多行业统筹协调的难度加大的问题;3)分散的 1vN 模式:以广东、上 海、武汉等地为代表,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数据与不同机构特点进行匹配,授权各类型市场 主体分别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工作。灵活性好,但也面临监管难度加大等问题。

企业数据是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国家对企业数据无强制力,但是国家鼓励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的探索,通过发挥国有 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 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同时国家支持第三方机构、 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 数据服务等产业。政府部门履职可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 个人数据是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数据。国家鼓励数据处 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

1.4 数据要素市场分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市场化程度较低

数据要素市场是以数据产品及服务为流通对象,以数据供方、需方为主体,通过流通实现 参与方各自诉求的场所,是一系列制度和技术支撑的复杂系统。数据要素市场可具体分为 六大细分,分别为生态保障市场、数据服务市场、数据分析市场、数据交易市场、数据加 工市场、数据存储市场和数据采集市场。据国家工信安全发展研究中心(CIC)测算数据, 2021 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 815 亿元,2022 年市场规模接近千亿元,并且在“十四 五”期间有望保持 25%的复合增速,整体将进入群体性突破的快速发展阶段。在 2023 年数 据要素流通与治理产业高峰论坛上,我国数据流通发展迎来产业新浪潮,根据中国信息通 信研究院和贵州大学·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贵州财经大学测算,预计 2025 年数据 交易市场规模将超 2200 亿元。

1.5 东部地区数据要素市场化程度较高

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CIC 基于数据要素市场化过程的分析建立的“中国数据 要素市场化指数”测算显示: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且呈现出“供给 旺盛、流通不足、价值远未实现”的特点。

从各地区的数据要素市场化得分情况对比来看,东部地区的数据要素市场化程度明显高于 中部与西部地区,南方地区的数据要素市场化程度高于北方地区。数据要素相关企业主要 分布在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北京市等经济较发达地区。东部地区 的数据要素流通能力较强,而数据要素价值实现能力较弱;中西部地区数据要素市场化的 主要短板是数据价值实现能力。综上,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观点,深入挖掘数据要素 的交易价值和产业价值,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创造是各地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 除此之外,西部地区尤其需要加大数据要素供给建设。

二、顶层政策持续落地,数据要素未来可期

2.1 国内数据政策架构为“1+N”结构

我国数据要素政策架构为“1+N”。“1”是一个顶层设计文件,即《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 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N”是围绕顶层设计的 N 项具体措施,包含数 据确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2.2 政策推进中重要的节点

数据二十条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简称“数据二十条”对外发布,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 据基础制度,提出 20 条政策举措。“数据二十条”的出台,我们认为将充分发挥中国数据规 模和多样应用场景优势,激发数据要素潜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这是我国首部从生产要 素高度系统部署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国家级专项政策文件。

数据产权制度

1)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 营权三权分置。 2)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推进公共数据授权使用,加强企业数据供给激励, 探索个人数据受托机制。

流通交易制度

1)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建立流通准入规则,明确数据流通方式,加强 标准化建设,探索数据定价机制,加强合规体系建设。 2)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在构建集中交易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区域性数据交 易场所与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实现数据交易场所和数据商功能分离的同时,也应关注 场外分散交易。建设场内集中交易与场外分散交易相结合的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 3)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重点培育数据商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两类主体。 4)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在开放合作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标 准制定、支持外资进入开发领域;在跨境监管领域,探索数据跨境流通方式,依法依规 开展国家安全审查,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

收益分配制度

1)在初次分配阶段,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按照 “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各参与方投入产出收益,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 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 2)在二次、三次分配阶段,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更 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数字素 养、消除数字鸿沟,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安全治理制度

1)政府:创新政府治理机制,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 2)企业:压实企业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 3)社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规范市场发展秩序。

2.3.2 数据局局长任命,挂牌后续可期

2023 年 7 月 28 日,人社部网站公布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情况,任命刘烈宏为国家数据 局局长。在今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组建国家 数据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首任国家数据局局长人选的公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刘烈宏曾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工信部副部长、中国联通董事长等重要职位,在 信息产业领域有着丰富的领导经历,局长的任命或将为即将开启的万亿级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注入新的活力。

2.3.3 数据资产入表

2023 年 8 月 21 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 2024 年 1月 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 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 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数据资产若 要入表,还应满足“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两大资产确认 条件。 制定《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准确反映数据相 关业务和经济实质。数据资产入表规定为数据资产管理等衍生金融服务与产品提供了可行性 基础,《暂行规定》从会计准则上确认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的资产性质,虽然本身没有金融 属性,但是对未来金融属性的数据资产管理有基础价值锚定的重大意义。同时《暂行规定》 的出台也使金融意义上的数据资产管理乃至数据资产的其他衍生金融服务的资产基础更加夯 实。

但是,《暂行规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据资产会计准则”。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数据要素白皮书 2023》中的观点“《暂行规定》只给出了“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且价值确定 的数据资源如何计入报表”的解决思路,但是没有解决“数据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现阶 段《暂行规定》只是将既有的会计处理规则迁移到“符合相应条件的数据资产”上,而并非 从数据资产的特点出发来设计针对性的会计规则。也就是说,数据资产暂时将按照与传统资 产同样的方法进行会计计量。从形式上看,只是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存货”“无形资产”和 “开发支出”三个报表项目下分别设置了“数据资源”子项目;对应的企业核算时将会在相 应总账会计科目下面设置“数据资源”二级科目。但是,只按照这样的会计方式,数据要素 区别于传统要素的特殊性或将无法从报表中得到充分体现。后续如何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如何建立相适应的审计制度,如何厘清企业数据资产与信息资产的划分,企业是否会通过数 据资产实现增值,银行是否会普遍接受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等,都需要来一步步向前探索。”

三、数据要素产业链分析

3.1 数据要素市场主要存在三种流通形式

按照数据与资金在主体间流向的不同,可分为开放、共享、交易三种流通形式。 1)数据开放:以公共数据为主 数据开放是指提供方无偿提供数据,需求方免费获取数据,没有货币媒介参与的数据单向 流通形式。由于数据提供方无法通过开放直接获得收益,因此开放的对象往往是公共数据。 由于其公共性,除去个人敏感信息、企业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之外,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 可以使其拥有的高价值回馈社会。 2)数据共享:以政府推动为主导,企业间数据共享不透明 数据共享是指互为供需双方,相互提供数据,没有货币媒介参与的数据双向流通形式。根 据共享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间共享、政企之间共享、企业之间共享等形式。数据共享 主要由政府推进,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截至 2021 年 5 月,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 上线目录超 65 万条,发布共享接口 1200 余个,累计提供数据查询或核验服务超过 37 亿 次。企业间数据共享以供需合作为牵引,但企业内部协商的模式导致数据共享情况整体处 于黑箱状态,具体共享方式与开发利用方式相对不透明,公开资料较少。 3)数据交易:场外需求旺盛,场内重启热潮 数据交易是指提供方有偿提供数据,需求方支付获取费用,主要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数 据单向流通形式。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以点对点的模式进行,但该模式规范程度与交易效 率较低,暂难以大规模推广。截至 2023 年 9 月,全国各地以设立数据交易机构为主要抓 手,鼓励数据交易所场内数据交易。

3.2 数据要素产业链介绍

在数据要素市场中,数据要素产业链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加工、数据流通、 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生态保障七大环节。其中,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 流通、数据分析作为劳动对象,数据应用作为劳动工具,生态保障为整个数据要素市场提 供保护。

1)数据汇集:包括对原始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和分析,是实现数据交易的前提。

2)生态保障:包含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资产评估等工作。新技术的发展 赋能数据交易安全落地、主要包括区块链、同态加密、多方安全加密、数据安全标识、联邦学习等。

3)数据供应方:供应的数据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 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 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和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 管和使用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分别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个人授权提供。

4)数据流通:数据流通共有三种形式,分别为数据开放、数据共享与数据交易。其中,数 据交易所是数据交易推广与发展的关键,数据交易所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资源整合:整合供需双方与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数据清洗等服务,推动供需之间的 高效配置。产品及服务提供:主要提供原始数据、数据产品以及数据清洗、数据标识、数据挖掘 等数据服务。 行业审查:在数据交易前,审查交易双方的准入资质;在交易进行时,通过数据确权、 数据价值评估等相关规则与制度规范数据交易事项;在交易完成后,通过相关规范文 件,确保数据使用合规合法。

数据流通仍以场外交易为主。从市场规模角度出发,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及国家工信 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数据,2021 年中国数据流通(交易、分析、数据服务)市场规模约为 380 亿元,占中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的 46.6%。

5)数据需求方:数据需求方获得数据并进行数据应用。以数据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有望 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主流趋势,数据应用的需求日益增长。

3.3 数据交易环节——全国各地大数据交易场所

大数据交易所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和发展,有关大数据的交互、整合、交换、交易的 例子也日益增多而产生的场所。大数据交易所经营范围包括大数据资产交易、大数据金融 衍生数据的设计及相关服务;大数据清洗及建模等技术开发;大数据相关的金融杠杆数据 设计及服务;经大数据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大数据交易 所将为数据商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业务,建立交易双方数据的信用评估 体系,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加快数据的流转速度。数据品种包括政府、医疗、金融、企 业、电商、能源、交通、商品、消费、教育、社交、社会这十二类大数据。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自 2015 年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场所推进相应实践探索以来,截至 2023 年 9 月,全国注册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有 60 家,已注销 11 家。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相结合的数据要素交易实践也进入了深度探索期,数 据要素交易机构的发展已经由发展“量”到发展“质”,数据交易活动也从“虚”走“实”, 推动着数据形态由 “数据资源”向着“数据资本”方向持续演进,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在第四届数字经济标准创新论坛发布的《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白皮书(2022 版)》, 2021 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约为 463 亿元。在交易场所类型上,呈现出交易所、交易中 心及交易平台等不同类型;在股权架构上,呈现国资控股、国资参股、民企控股等股权组 织样式。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贵州大学·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贵州财经大 学报告指出,政府及国资参股是主流,2022 年 9 月政府(国企)发起的数据交易场所达 74%,企业发起的仅占 26%。

3.4 数据要素市场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以数据交易所为核心的模式渐成主流

在我国众多的商业模式中,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交易中心建设最为成熟,“数据二十条”中提 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根据“数据二十条”,交易所 可分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自 2014 年起, 数据交易机构进入 1.0 阶段,全国各地开始建设数据交易机构,提供集中式、规范化的数 据交易场所和服务,以期消除供需双方的信息差,推动形成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和可复 制的交易制度。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大数据白皮书(2021)》所统计的数据,2014 年至 2017 年,国内先后成立了 23 家由地方政府发起、指导或批准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但同时报告 也指出,从 2014 年起,7 年内各地数据交易机构运营发展未达到预期。2019 年 10 月起, 国家将数据定义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提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要求,自此,数据交易所 迎来 2.0 时代,新一批交易机构分别在北京、山东、山西、广西等地成立,并有越来越多 的地方政府把建设数据交易机构写入当地的数字经济或大数据发展规划中。总体来看,大 数据交易所/机构第二轮发展仍然在持续探索进程中,大部分数据交易所/中心也比较活跃。 其中,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重组)、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 易所最具有代表性。

3.4.1 主要数据交易所介绍

1)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全国第一家数据流通交易场所,经贵州省政府批准成立,于 2015年正 式挂牌运营,2021 年贵州省政府对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了优化提升,突出合规监管和基 础服务功能,构建了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承 担流通交易制度规则制定、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要素登记确权、数据交易服务等职能,支 撑数据、算力、算法等多元的数据产品交易。

2)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

2016 年 3 月 28 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正式批文成立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政办 函〔2016〕18 号)。2016 年 5 月 18 日,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浙江大 数据交易中心是浙江省第一家数据交易场所,也是迄今为止全省唯一一家持牌数据交易场 所,获得了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公司通过数据产品、数据技术、数据模型、 供需匹配、数据流通平台建设来完成数据流通服务,同时以数据加工、整合、脱敏、模型 构建等服务提供额外配套数据增值支持。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遵循政府监管、国有指导、市场化运营的方针路线,致力于打造具有 公信力、开放、客观、独立的全国第三方数据流通平台。依托浙江省数字经济优势资源, 截至 2023 年 9 月,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在省政府的指导下已形成“1 个平台+N 个专区”的数 据交易市场建设规划。“1 个平台”即浙江省数据交易服务平台;“N 个专区”分别指区域专区、 行业特色专区及综合专区,如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温州专区、数据国际专区等。

截至 2023 年 9 月,浙江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整体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官网供给大厅模 块中按照交付方式、场景分类、数据来源进行分类,共计 700+个数据服务在售,而需求大 厅模块中仅有两个数据需求,显示出数据交易或仍处于不活跃的状态中。

优秀案例

信贷数据宝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根据全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改革规划推进在温 州试点落地。依托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域,以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提供数据治理、分析计算、联合建模等服务,实现 “数据可用不可见, 用途可控可计量,过程可现可回溯”。通过融合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开发银行信用评分产 品,应用于金融风控领域,对贷款人的违约风险进行预测。依托于浙江省数据交易服务平 台对信贷数据宝产品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管,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管理服务及安 全保障,促进数据要素在市场中更安全、合规、高效的流通,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复制范 例。

数据质押

作为浙江 2021年探索开展的一项新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是通过对接企 业、银行、担保机构、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多方主体,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采 集企业生产、经营链上的各类数据,以“浙江省知识产权区块链存证平台”为基础,经过数 据存证和数据存储的一系列流程,将数据资产转变成可量化的数字资产,为探索解决数据 资产价值实现提供了先行经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布了《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服务规 程》团体标准。现已有多家企业通过数据质押获得银行授信,完成融资需要。

交易中心会员体系——多层级的数据生态会员资质及服务能力认证体系

基础服务(交易撮合服务、合规咨询服务、数据技术服务、质量评估服务、7*24 小时平台 技术支持;深度服务:特色独有的全国性数据资源对接、参与地方即国家级数据要素行业 标准制定、平台媒体宣传。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仅会员有资格成为交易的主体。交易主体包括数据卖方、数据买方。 1.会员:会员指在交易中心进行会员注册,经过交易中心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 进行数据交易的法人。 (1)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对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单位通过交易中心的审核并办理完 成相应手续后,正式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2)会员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会员服务,包括在线数据交易服务、会员增值服务、促进数 据交易服务等,非交易中心会员不能在交易中心进行数据交易; (3)会员不再继续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账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 的交易会员对其交易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3)上海数据交易所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要素白皮书 2022》报告,2021 年 11 月上海数据交易所在 其揭牌成立仪式上率先提出“数商”概念,即“以数据作为业务活动的主要对象的经济主体”, 并签约 100 余家数商。在这些数商中,既包含数据产品的直接提供者,也包含为数据交易 提供合规咨询、质量评估、资产评估、技术支持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根据上海数据交 易所官网,截至 2023年8月,累计挂牌数据产品近1500个,8月数据交易额已超 1亿元。

上海数据交易所已实践了完整的数据交易流程。1)交易准备阶段:挂牌前要求数据产品完 成合规、数据质量等一系列评估,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全数字化系统完成线上挂牌;2)交 易合约阶段:交易主体根据交易规则,采用“供方定价、供需议价”等市场化定价方式, 达成数据交易合约,依照合约约定,供需双方完成交付及清结算过程,数据交易完成后, 上海数据交易所为交易方提供交易凭证;3)数据交付阶段:根据敏感级别,将数据分为 S1~S4 级,不同的数据产品,根据其所属分级等级,对应不同的交付方式和交付技术,交 付不受时空限制,可由交易主体双方进行协商,同时可选择第三方交付服务商,实现交付 安全、合规、成本、效率等方面的最佳平衡。

4)深圳数据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深圳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深圳数据交易所以“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 为目标,从“合规保障、供需衔接、流通支撑、生态发展”四方面,打造覆盖数据交易全 链条的服务能力,构建数据要素跨域、跨境流通的全国性交易平台。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3 年)》:截至 2023 年 4 月,深圳 数据交易所开展多方面探索实践。比如建立内外结合、专家委员会为主的合规审核机制, 已制定发布 12 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推出 9 项技术标准规范,并参与 6 项国家、地方标 准制定牵头成立全国首个隐私计算开源社区 (Open Islands) ,参与单位超过 80 家:开发全 流程线上数据交易平台,实现国内首笔跨境交易为全国深化数据交易改革作出了先行示范: 吸引数据提供方、数据商、数据需求方等 484 家市场参与主体,覆盖 26 个省市,市外占比 76%。截至 2022 年底,发布金融科技、数字营销、公共服务等交易场景 61 个,累计交易 额 12.1 亿元。

5)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2021 年 3 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北京数据交易系统上线。为健全数据交易生态 体系,2022 年 1 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宣布率先在全国建立数字经济中介产业体系, 以数据交易所为基础,培育数据托管、数据经纪等一系列创新型中介产业。其中,数据托 管体系包含数据资源拥有方、授权运营方、合规处理方、场景应用方等角色,共同实现数 据的合规存储、授权管理和市场应用: 数据经纪体系则侧重于场景化的数据利用,通过对接 数据资源、开展经纪服务、撮合进场交易、参与价值分配等方式活跃数据要素市场。

四、推进中遇到的难点&海外发展模式

4.1 数据要素权属较难界定

数据权属是数据要素市场的理论前提,即数据产生的权利和权益归谁所有的问题,传统生 产要素往往在生产要素所有权基础上围绕使用权、收益权等其他权力进行,而数据权属复 杂的点在于,传统要素往往具有稀缺性、排他性、拥有清晰可分割的客体和明确的主体, 可以通过评估、登记、监管等机制有效解决权利划分、争议仲裁等问题。但是数据往往具 有低成本可复制性、非排他性等特点,再加上数据主体多元化、场景多样化等使得数据权 属界定较为复杂。

数据要素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和监管等基础性法规 制度尚不完善。数据的相关权利义务在法律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归属等方面存在着诸多 空白。数据资源的管理、定价、分配模式在法律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围绕数据的基础支撑、数据标准、技术平台、数据管理、业务应用等方面的数据制度标准体系尚不完善。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产权结构 被分置为三权,分别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在权属划分 清晰后,数据便可以切分为数据汇聚、数据流通、数据应用等对应各个权属的产业环节, 并在各个环节产生相应的价值。

4.2 数据要素价值较难评估

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类。成本法以成本估值,收益法以预 期收益折现估值,市场法则是以市场上类似交易的成交价格作为估值参考。根据中国信息 通信研究院《数据要素白皮书 2022》中观点,对数据来说,应用成本法的问题在于数据生 产涉及多个主体、成本不易区分等因素影响。应用收益法,数据的时效性和使用期限评估 又成为难点。应用市场法,又受制于数据要素市场尚不活跃缺乏足够的案例支撑。因此, 数据产品价格很难根据统一的标准衡量,且数据资产并表还在推进当中,将于 2024 年 1 月 开始执行,中间潜在遇到的各种问题尚不清楚。 2023 年 9 月 8 日,为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 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做了更多关于具体细则的推进。企业端,浦发银 行提出过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框架,围绕数据资产潜能预测、效能评估和收益测算,将数据 资产价值分为内在价值、成本价值、业务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市场价值五类,并给出了每 类价值的价值因子及计算公式。

4.3 数据要素流通环节中的供给和需求双方信任感较难建立

数据供给环节:我们认为供给方缺乏提供数据的意愿,除了合规风险外,激励机制的缺失 也会影响数据供给不足以及数据供给质量不高等问题。各地也在逐渐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 路径。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报告,贵州气象局将持有的气象数据投入市场化运营,打 造“气象数据专区”作为省内气象数据的统一出口,利用市场规则实现了交易流通,同时 也保障了数据资源的独有性、权威性,持续打通了高质量气象数据的交易环节。 数据需求环节:一旦交易的数据集交付或者接口调用结束,数据提供方比较难确认需求方 是否按照协议约束进行后续的处理和应用,我们认为日志记录大多只用于统一的计费和清 算,很难去验证需求方的数据应用方式,信任和合规仍需要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数据供需对接环节:数据供给方比较担心数据需求方对数据的使用超出协议的约定范围, 而需求方也担心供给方的数据来源不真实不合规,无论是点对点模式下的供需双方对接还 是交易所模式下的市场准入都缺乏标准化的规则参考。因此,需要在中间交易环节增强双 方之间的信任感以及相对应的内外部奖惩措施。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曾提出“对企业上年度 数据交易总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年度实际数 据交易总额的 10%给予补贴”,这也是我国首个公开的由政府对于数据交易参与方进行直 接补助的文件,探索通过经济手段激发企业数据交易的热情。

五、数据要素相关上市公司

(一)人民网

人民网是人民日报控股的上市公司,截至 2023年 6月 30 日,人民日报社直接持股 48.43%, 通过《环球时报》社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8.12%。人民网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资 源和手段,坚持做“党的主张最专业的传播者,在政治价值端具备内容优势,拥有“党媒” “党网”的背景。人民网各平台直接用户总数达到 8.2 亿。人民数据系人民日报、人民网 旗下的数据理论和实践探索平台,人民数据以数据确权为抓手,紧紧围绕数据要素市场, 打造云、数、链三大数据平台。2023 年初,人民链已经中央网信办备案,作为基础设施服务链,面向全国提供数据上链、存证、确权、交易服务工作。依托人民链底层技术支持, “人民链数据确权平台”推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证书”“数据加工使用权证书”“数据产品经营权 证书”已开始面向全国发放,致力于打造稳定、可靠、安全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

早在 2019年,人民数据就推出我国首个数据确权平台——人民数据资产服务平台,包括确 权平台、授权平台和流通交易平台,旨在用数据治理高效服务于数据标准落地,数据质量 提升,厘清、盘活数据资产,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人民链数据确权平 台依托区块链确权理念,打破各个市场主体间的数据壁垒,在数据产权方面,推进公共数 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 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2023 年 7 月 11 日,由人民网·人民数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打造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证书”“数据加工使用权证书”“数据产品经营权证书”(三证)正式面向 全国发放。此次推出的“三证”是人民数据基于人民链 Baas 服务平台(2.0 版本)上进行 的确权、上链、存证、交易服务工作,“三证”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资源详情、确权资 料等方面。人民数据将通过“三证”着力打造全国性的数据交易服务平台,解决现存在的“数据不出省”“部门不流通”“数据确权难”等核心问题,打破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各地数据 交易所之间的“数据孤岛”,推动数据高效有序流通使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数据资源持有权:通常由数据管理员或组织机构拥有, 持有权通常涉及数据的获取、 存储、使用、更新、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和操作; 2)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对于原始数据的使用和加工产生的数据结果 的使用所涉及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由数据持有者授予,并受到国家发布的数据相关法律 的保护; 3)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数据资源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产品的过程,相关机构对加工 形 成的数据产品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支配的权利。 2023 年 9 月 1 日,由人民网·人民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数据要素发展座谈会在京举行, 来自全国各地的 500 多名业内人士共同就数据要素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探讨。会上,由人民 数据发起的第一家全国性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全国 15 家地方大数据交易所在 平台上实现了数据流通、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 此前,人民网·人民数据分别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德阳数据交易 中心、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杭州国际数字交易中心、武汉长江 大数据交易中心、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贵州数据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产权 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数据交易所签署 合作协议,携手各方打造稳定、可靠、安全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共同促进当地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

(二)浙数文化—持股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浙江省唯一持有省级数据交易牌照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作为浙江省唯一一家持有数据交易牌照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数据交易 场所,在数据要素化大背景下,已被列入全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承担建 设全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体系的任务,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已上线温州专区、数据国际交易 专区、义乌特色专区、余杭专区、新昌专区,已经建成三位一体的数据交易平台,可提供 数据流通服务及配套数据增值服务,实现多场景的数据交易,主要客户涉及金融、传媒、 公共服务等领域。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浙数文化持有浙江省大数据交易中心 48.2%股权,杭州安恒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6.8%,阿达云计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

2022 年,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已协助温州、湖州、义乌等多地完成了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 试点的申报工作,参与了中国(温州)数安港的综合试点改革,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温 州基地)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挂牌。2022 年 12 月,浙江省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数据国际交 易专区”正式发布。

(三)每日互动——持股温州数安港,技术和规则端积极推动温州数安港建设

每日互动总部位于杭州,是国内专业的数据智能服务商,十多年来已为互联网运营、用户 增长、品牌营销等各行业客户以及政府部门,提供丰富的数据智能产品、服务与解决方案。 2022 年 5 月温州数安港正式开园,每日互动成为温州数安港首批入驻企业之一,积极推动 温州数安港重要基础设施的浙江省大数据联合计算中心建设,以实现“数据不流转而数据 价值流转”的目标。中国(温州)数安港成立一年多以来,已在全国率先形成数据产业全 生态合规体系,集聚中国电子、联仁健康、每日互动、安恒信息等世界 500 强、独角兽生 态企业等 78 家,并与上海、深圳、贵阳等七家数交所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数安港有中国第 一个数据资源法庭,还有仲裁庭、检察机关等机构,给予不错的安全性与透明性。每日互 动已经在浙江省大数据联合计算中心提供的安全可控的环境下,成功服务了日化、快消、 美妆等行业的众多知名品牌。

每日互动首倡大数据联合计算模式,联合生态合作伙伴推出大数据联合计算平台。该平台可 使多方加密数据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中立安全环境中进行融合计算,通过“三隔离三审核”机制保障数据控制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数据可用不可拥,安全可见又可验”,满足各参 与方的数据计算需求,更安全地实现数据的“增值”。大数据联合计算模式已在智慧交通、 品牌营销等相关领域落地应用。 以每日互动联合生态伙伴推出的智慧交通产品——“数智 绿波”为例,该产品依托大数据联合计算模式,能够快速、安全地完成多方动态数据的计算, 计算结果经严格审核后输出,助力交警高效完成信号灯智能配时、绿波带智能调控等工作,实现路网交通流的智能调度管理。

公司发展战略:自数-治数-置数,第一阶段是用公司自身的数据实现数据积累、数据治理 到数据应用的闭环;第二阶段,除公司自身数据外,也将结合客户的数据,把两部分数据 价值融合在一起后赋能客户,形成一个 X 战略,即下方是公司的 D(数据)和客户的 D’ (数据),中间是 M 层(数据治理层),上面是大数据行业的专业能力 P 和客户在垂直领域 的专业技术 P’;第三阶段就是走向数据的加工贸易,在推动数安港建设以后,每日互动将 把多源异构的数据在数安港的大数据联合计算中心的框架下,实现数据价值的交叉融合, 可以把甲方、乙方的数据一起赋能于丙方,实现了真正的数据价值的流转。

(四)三人行——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达成战略合作

三人行作为国内领先的数字整合营销集团,多年来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电信 运营商客户,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人保、 中国人寿等金融领域客户提供专业的业务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数字整合营销服务、场景 活动服务和校园媒体营销服务。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全国第一家数据流通交易场所,经贵 州省政府批准成立,于 2015 年正式挂牌运营,在全国率先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培育。2021 年贵州省政府对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了优化提升,突出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

合作方式:1)三人行拥有长期稳定的运营商、银行、保险客户长期合作关系,可作为此类 客户的数据提供代理机构,促成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达成合作,协助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合 法取得对该类企业数据的获取权以及丰富数据要素库,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2) 三人行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提供综合数据供给、数据整合、数据交易等服务的同时,依托 自身资本运作专业经验及市场敏锐度优势,协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数据交易做市商领域 开展实践探索,三人行拟作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优质“做市商”,承担提供数据定价、提升 数据市场价值、强化市场流动性的市场角色,为数据交易提供即时、安全、高效的做市商 服务。 2023 年 7 月 21 日,三人行发布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拟出资人民币 3 亿 元设立贵州三人行数据要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充分释放数 据要素价值,深挖公司客户业务需求,为服务公司通信运营商客户的数据资源整合及合规 市场化需求,服务银行、保险、汽车客户采购优质数据资源提升获客能力的需求,加强与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合作。

(五)中原传媒——参股郑州大数据交易中心

公司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积极布局大数据产业,公司投资 2000 万元,参股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度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加速公司 数字化战略转型,对于推动公司版权智库建设,快速拓展数字版权、数字服务、数字产品、 NFT 数字藏品等非结构化数据交易奠定重要基础。 2022 年 8 月 21 日,郑州数据交易中心在郑州中原数据产业大厦揭牌运行,注册资本 2 亿 元。当日实现 11 笔交易,总交易金额 3805.5 万元。中原传媒认缴出资额 2000 万元,持股 比例为 10%。

(六)生意宝

网盛生意宝成立于 1997 年,创办了中国化工网,开启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之路;2006 年,成功登陆 A 股市场。上市后,公司专注于产业互联网领域,经过近 17 年的 探索与发展,打造了“行业网+联盟”的 B2B 电商平台生意宝、大宗商品数据平台生意社、网 盛原材料交易中心及商城交易系统、原材料交易系统与供应链金融系统。2023 年 7 月 27 日,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总经理一行人莅临生意宝考察,双方达成数据方面的合作共识,有 望基于生意社积累的大宗商品数据资源与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展开合作。

生意宝旗下大宗商品数据商“生意社”是跟踪、分析和研究大宗商品的数据机构,数据要素价 值高。生意社主要跟踪能源、化工、橡塑、有色、钢铁、纺织、建材和农副八大行业的大宗 原材料现货价格,以及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和国外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数据。同时,为 产业用户提供大宗原材料撮合服务。通过 10 多年的积累,已形成了价格、均价、涨跌榜、指 数等数据产品形式,并形成了完整的价格数据采集、加工、研究和发布体系。截至 2023 年 9 月,生意社拥有 20 多万条流通链数据、900 多万条商品价格数据以及 1000 多万条商品动态 数据,以及近 300 种原材料的价格和各类指数。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精选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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