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手机与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用户会经常在聊天群中发表言论或分享信息。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用户未经他人许可便在聊天群中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违法吗,是否应承担责任?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更过分的是,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她起诉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的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发布,侵犯她的隐私权。为此,阿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阿红辩称,自己在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说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阿兰名誉权的情形。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和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信息再次发布于群众,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判决:公布身份证不侵犯隐私,但侵犯个人信息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阿红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阿兰的评价。阿红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和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 的“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复印件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被他人泄露,该怎么维权?
一、收集证据线索:在信息泄露后,可能会收到各种邮件或接到电话,此时应留心并记下对方的电话或邮箱地址等有用信息,这些信息在维权过程中非常重要。
二、向相关部门报案:可以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报案的目的不仅是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备案,以便在更多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共同处理。
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泄露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其私人隐私信息。
四、委托律师维权: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