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银行身份签订贷款中介合同算欺诈吗?这个案子这样判!

冒用银行身份签订贷款中介合同算欺诈吗?这个案子这样判!
2023年12月07日 15:45 热浪财经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之负责。

张戎出品热浪财经

相信大多数贷款中介在电话营销时都会打着银行贷款、是某某银行的信贷经理之名进行营销。有的公司还会将办公地点装饰成某某银行签约中心的样式。

那么通过这种方式签订的贷款中介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认定?

一则案例

「热浪财经」注意到一则裁判文书与上述问题类似。今年9月份,叶某与自称“中行沈经理”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沈经理称自己系中行客户经理,信用贷当天放款,约叶某于次日到公司(签约中心)见面。该公司名称中还带有“中行”二字。

次日,叶某到中行公司的办公地点,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

约定拟借款50万,服务费6个点,即3万元,保证金1000元,放款成功充当服务费。如一方违约,按照服务费80%赔付对方,即24000元

叶某支付保证金1000元,之后在中介带领下去查询征信,准备材料。

不过,当晚,叶某似乎意识到了什么。要求为其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和代理银行贷款相关证件,中行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公司的企业信息截图发送叶某,

叶某随即打算不再办理贷款,认为中行公司系第三方,存在欺骗行为,并要求退回押金。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签合同时已告知自己系与银行合作的服务商,押金会安排原路退回,依据合同约定会产生违约金,之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叶某终止贷款,在所签合同中认定为违约,随后中介公司将叶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依据叶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发布了中国银行的相关内容,虽容易引起误解,但并不足以证明该工作人员实施了欺诈行为

且叶某与中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中行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即使叶某之前将中行公司错误理解为中国银行,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时也应清楚知晓中行公司并非中国银行而系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故撤销案涉《服务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叶某的违约程度、中介实际提供居间服务等因素酌情确定叶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

可以看到,本案中贷款中介却有冒充银行进行营销的行为,容易引起误解。签合同时也有告知只是与银行合作的服务商,但叶某似乎并未理解其表达的意思。

所以,贷款中介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约之前一定要谨慎,确认对方身份,认真阅读合同约定内容。

什么样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合法合规的贷款中介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也有一些合同是不被法院认可的。比如:

一、虚构流水、经营场地等方式骗贷的

许多资质不佳的借款人往往自己难以从银行贷出款来,而经过一些不法贷款中介包装,就能完成贷款,这种方式存在骗贷行为,法院会认定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金融秩序,认定涉案贷款中介合同无效。

二、收费过高的

收费明显过高,法院同样不支持。虽然不会认定贷款中介合同无效。但一般会根据市场或者多方面因素重新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AB贷合同

「热浪财经」曾报道过AB贷被法院判为无效借贷的案例,此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借贷行为,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后,针对上述案例,各位读者认为孰是孰非?有什么见解可以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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