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参考案例|买了永续债要不回钱?这个案例告诉你信息披露有多重要

入库参考案例|买了永续债要不回钱?这个案例告诉你信息披露有多重要
2025年11月03日 20:37 看点资讯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303-001

关联索引: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3136号民事判决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某基金公司买了5000万的永续债,结果发行人不仅没还钱,还因为隐瞒关键信息、不按时披露重大事项,被法院认定根本违约。最后基金公司不仅拿回了本金,还索赔了利息。今天咱们就从这个案子说起,聊聊债券投资里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坑,以及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有多重要。

一、案情简介:买了永续债,钱咋要不回来

2015年,某建设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一只永续债(注:永续债是没有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发行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赎回,投资者一般没有回售权),简称“15某建设MTN002”,票面利率5.35%。某基金公司买了5000万。

原本以为稳赚利息,结果后来出了幺蛾子:

募集时就藏猫腻,建设集团在《募集说明书》里谎称自己是某央企的三级子公司,实际是间接被另一家公司控制了99%股权;还隐瞒了早就转让了两家子公司股权的事。

存续期玩消失,钱到手后,建设集团更不老实,该披露的年报、季报拖着不发;转让核心资产、控股股东变更这些大事也不说;甚至被行业协会处罚过,公开谴责、暂停业务。

信用崩塌,联合资信连着下调它和这只债的评级,从AA+直接打到C级;其他几只债也还不上钱,还偷偷卖了不少资产。

基金公司急了,投的钱拿不回,债也没法卖,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让建设集团还本付息。

建设集团却喊冤:“永续债本来就有风险,投资者自己得看路!”“我们已经付了第一年利息,凭啥全退?”

二、争议焦点:信息披露违规,算不算根本违约

案子打到法院,核心问题是:建设集团的这些信息披露问题,到底够不够严重,能让基金公司解除合同?

建设集团的说法是: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披露了该披露的;

投资者买债券应该自己担风险;

只要不兑付本金利息,其他问题不致命。

基金公司则认为:

对方隐瞒关键信息,导致我们没法判断它的偿债能力;

不按时发财报、不公告大事,债券在市场上没人敢买,我们想卖债止损都做不到;

现在它欠了一屁股债,明显还不上钱了,我们的投资目的彻底落空。

三、法院怎么判?信息披露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法院最终支持了基金公司的诉求,判决解除合同,建设集团还本付息。

1. 信息披露是债券合同的隐形条款

《募集说明书》里白纸黑字写着:“发行人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不是随便说说,而是合同的一部分。

2. 多次失联披露,直接让投资者没了信心

建设集团隐瞒股权结构、不公告资产转让和控股股东变更、长期不发财报,这些都属于重大事项。投资者买债券,图的是利息,更图的是能随时根据市场信息决定卖不卖、什么时候卖。现在信息不透明,债券在市场上一文不值,基金公司想通过交易止损的合同目的彻底实现不了。

3. 还不上钱+信誉崩塌,构成根本违约

建设集团不仅信息披露违规,还被曝出多只债券违约、偷偷卖资产,明显丧失了偿债能力。基金公司催着要担保或提前还钱,它还拒绝了。这时候,就算永续债没到赎回期,也该解除了,毕竟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四、律师给投资者提个醒:买债券,别只看利率

这个案子给咱们普通投资者提了个醒:债券不是保本理财,但也不是闭眼买。

1. 信息披露是安全绳

别觉得《募集说明书》里的风险提示是套话。发行人承诺的披露义务,是咱们判断它靠不靠谱的关键。如果它连该说的都不说、该公开的都不公开,大概率有问题,就像谈恋爱瞒着你有前任,结婚后能放心吗?

2. 出问题别慌,法律给后悔药

如果发行人不披露关键信息,或者出现大量违约、信用暴跌,导致你买债券的目的实现不了,你可以依据《民法典》解除合同,要求提前还钱。这不是违约,是对方先对不起你。

债券市场的信任,藏在每一份真实的披露里;投资者的权益,守在每一次对规则的坚持中。信息越透明,投资越安心;违约越隐蔽,代价越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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