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4-08-2-31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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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9128号民事判决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一、案情简介:一场钻规则空子的亏损游戏
2017年,叶某在某证券公司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双方签了《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
若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叶某要么补钱补股票,要么券商强行平仓;
若账户里买的股票被戴ST警示帽,21天后券商会把这只股票的抵押价值降到0。
之后,叶某玩起了绕标操作——利用融资融券规则套取现金买非标的股票:
1. 融券借券:先向券商借300ETF;
2. 融资买券:再用券商的钱买同样数量的300ETF;
3. 现券还券:把融资买的300ETF还给券商,抵消之前的融券负债——这一番操作下来,券商的钱还了,叶某套出了自己的现金(相当于“借券商的钱买了个东西,再卖掉换自己的钱”);
4. 买非标股:用套出来的现金,大量买入非标的证券“尤某股份”(不在交易所允许的融资融券标的里)。
2018年2月,“尤某股份”被实施风险警示(戴ST帽)。某证券公司按合同约定,把这只股票的抵押价值降到0,叶某的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瞬间跌破130%,触发强制平仓。但此时“尤某股份”连续跌停,根本卖不掉。等股票打开跌停板,叶某自己平仓,结果亏得血本无归,还欠券商617万融资本金还不上。
叶某起诉券商:“是你允许我绕标,才让我亏这么多,得赔!”
券商反诉:“你自己违规绕标,我没错,你得还钱!”
二、争议焦点:券商要不要为绕标亏损背锅
案件的灵魂拷问是:
客户绕标操作亏了钱,券商有没有责任?
核心拆解成两个问题:
1. 券商有没有法定或合同义务阻止客户绕标?
2. 券商已经尽了哪些义务,能不能免责?
三、法院怎么判?裁判要旨划重点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券商不用赔,叶某自己担责!
法院的核心观点可以总结为两点:
1. 绕标操作本身不违规,每一步都踩在监管红线内
叶某的绕标步骤,拆开来全是合规操作:
第一步“融券300ETF”
第二步“融资买300ETF”,都是买卖交易所允许的标的证券,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
第三步现券还券套出现金,本质是用标的证券偿还负债,没毛病;
第四步用自有资金买尤某股份——沪深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明确允许:信用账户里的自有资金,可以买券商认可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而尤某股份在叶某买的时候,正是某券商认可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简单说绕标不是违法操作,是利用规则钻空子,但规则没禁止的,券商没义务拦着。
2. 券商已经尽责,没法定/约定义务替客户扛风险
法院认为,券商的责任前提是没履行义务。但本案中:
适当性审查:叶某是合格投资者,券商已经核实过他的资质;
风险提示:合同里明确写了维持担保比例、非标股风险,券商尽到了告知义务;
监控义务:当尤某股份被ST、抵押价值降为0时,券商及时调整了账户参数,触发了平仓,只是因为股票跌停没法强行卖出,这不是券商的错。
所以,叶某的亏损是自己放大杠杆+违规买非标股的结果,券商没过错,不用赔!
四、律师点评:绕标不是护身符,风险得自己扛
作为专业律师,结合本案和现行法规,想给投资者提个醒
1. 绕标≠合规漏洞,是风险放大器
很多投资者觉得绕标是券商默认的灰色操作,但实际上,绕标的每一步都踩在监管允许的边界内,规则没禁止,不代表没风险。
绕标本质是用融资融券的资金买非标股,相当于把杠杆从券商允许的范围扩大到自己可控的范围?不,恰恰相反,非标股没有券商的保证金折扣,波动更大,一旦踩雷,亏损会更狠。
2. 券商的卖者尽责,不是无限兜底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券商的义务是全面履行合同:
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确保你懂风险);
提示清楚交易规则(比如维持担保比例、非标股风险);
监控账户异常(比如触发平仓线时及时提醒)。
本案中券商都做到了,所以不用担责。券商不是保镖,不会替你接住所有风险。
3. 投资者的买者自负,是永恒法则
融资融券是高风险业务,叶某作为合格投资者,不可能不知道杠杆会放大亏损。但他为了赚更多,选择绕标买非标股,这相当于自己把杠杆掰断了,然后怪锤子不好用。
法院的判决其实传递了一个信号:金融市场的风险,从来都是谁操作,谁承担。你赚的每一分钱,是对风险的回报;亏的每一分钱,是对规则的漠视。
融资融券从不是提款机,绕标也不是稳赚密码。券商的尽责是守好规则的底线,投资者的自负是看懂风险的眼睛。
在杠杆的游戏里,没有别人该为你买单的童话,你踩的每一个规则空子,最终都会变成自己脚下的坑。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从来都不是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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