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却以父母有养老金为由,将赡养责任相互推诿,甚至对簿公堂。近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八旬老人起诉8名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公正裁判厘清了“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的双重责任,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原告与丈夫婚后共育有8个子女,丈夫早已离世,子女也均已成家立业。原告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独自居住且行动不便。现原告认为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故一纸诉状将八名子女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秉持审慎处理家事案件的原则,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尝试调和家庭矛盾,修复亲情关系。庭审中,8名子女均辩称母亲每月有养老金及日常生活结余,认为应当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子女们均强调自身困难,却均不愿正视自身应履行的法定赡养责任,将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的老母亲置于缺乏物质保障与精神关怀的境地。
承办法官审理过程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秉持法理相融、柔性司法的理念,兼顾法律准则与人文关怀。审理查明,老人毕生辛劳养育子女,如今已80多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理应心怀感恩、尽心赡养,不能因老人有少量养老金及日常生活结余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老人的部分子女也因家庭琐事,长期疏于探望,致使老人晚年生活孤寂、精神无寄托。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老人身体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依法作出判决,判令8名子女定期向老人支付赡养费。同时,本案重点明确精神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法律规定,本案中,8名子女与原告分开居住,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原告。故法院酌定8名子女每月探望原告两次,生活上加以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以常态化的陪伴弥补老人晚年的精神空缺。
本院提示
赡养义务不因老人有存款而免除,也不应因家庭矛盾而推诿。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不在,人生何处是归途。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与定期探望,是金钱无法替代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用陪伴与关怀为老年人营造温暖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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