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几乎就是一个法国人,他父亲是法国人,出生在法国,但他的母亲是英格兰国王亨利一世的女儿,所以亨利二世有继承他母亲财产的权利,也有争取英格兰王位的权利。亨利二世还是非常了不起的,他所创立的金雀花王朝是英格兰中世纪最强大的一个封建王朝。
亨利二世在英格兰进行一系列改革。他是第一个征收盾牌钱的国王。他把大部分司法权力集中于国王手中,实际上亨利二世对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的形成起到了很大作用。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有许多方面,但总的来说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巡回法院制度的建立、令状制度的司法化、陪审制度在诉讼中的引入和发展。这三者中巡回法院是和王室法院系统改革相联系,令状制度则是诉讼形式的改革,而陪审制度的引入是对审判模式的改革,通过这些改革英国的司法模式呈现了和欧洲大陆不同的发展方向,奠定了其后英国普通法发展的基础。
王室法院系统的建立和巡回审判的制度化
普通法的一个显着的特征是“法官造法”,这一特征在其早期尤为明显,可以说如果没有独立完整的司法机构,没有高水平的法官,普通法是无法运作的,因而对承担这一任务的司法组织系统的考察的必要性就勿庸置疑了。
诺曼征服后,征服者威廉宣布保留英格兰原有的法律制度,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多元纷乱的法院系统得以保留下来,同时威廉还把教会法院从世俗法院中独立出来,加剧了这一混乱的局面。而王室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王室有关的许多案件要由国王亲自处理,或者由国王和他的教俗贵族组成的咨询机构——御前会议进行处理。
令状制度的司法化和诉讼形式的改变
令状(writ)本来指的是一种命令、禁令或说明情况的简短的官方文件(拉丁形式为breve)。在中世纪早期,令状是作为教俗统治者行使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而广泛存在,国王和教皇通过令状可以把命令直接下达给指定的人。在12世纪前的英格兰,令状一直是行政性的,国王直接命令相关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且涉及的事务主要是有关王室的。而且这时候向王室法庭申请救济是国王的一种特别的恩赐。这种情况在亨利二世改革后发生了重要的改变。
陪审制的引入和审判模式的改变
普通法能成为“唯一仍传播于世界的日耳曼法”,它的发展是在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一特点的形成是与亨利二世改革时将陪审团的运用引入的司法领域分不开的。陪审制对普通法的影响是深远的,也是普通法的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
亨利二世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组织体系,从御前会议中分设出了专门处理民刑案件的普通诉讼法庭(后设在威斯敏斯特),并进一步扩大了巡回审判的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创立了陪审制度,即他通过《克拉灵顿诏令》(1166年)建立了负责起诉的刑事陪审团;通过颁布《武器条令》(1181年),调整和充实了地方警察和防卫力量的物质手段;通过制定《克拉灵顿宪章》(1164年),妥善处理了教俗司法管辖权的争端。通过改革,英国法律获得了重大发展,普通法在此基础上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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